目前,农村信贷产品的创新基本为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直补资金账户担保贷款。根据农户惠农直补资金的额度,将惠农直补资金账户作为贷款质押担保账户,由农户本人承诺提供质押担保而对农户发放贷款;二是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对象为拥有农村住房的农户自然人,贷款额度根据抵押物价值及经营项目收益情况确定;三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拥有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经济组织及农户自然人,贷款额度根据土地状况及经营项目收益情况确定;四是农村林权抵押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辖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额度根据抵押物状况及经营项目收益情况确定。
《物权法》的出台使农村可用于抵押的物品大大增加。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没有形成农村资产的评估、登记、交易、抵押等配套机制,在实际的农村信贷担保过程中,以上物品的担保抵押依然较难,原因:
一是缺乏政府确权登记权威机构,也没有专业的评估机构,没有成立农村产权评估中心,农民的财产无法在相关机构取得登记,再加上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和林权的确权和登记工作起步不久,不动产产权不清、权利主体不明、界线模糊、面积不准的现象大量存在,很多资产因所有权、使用权不明而不能实现抵押;同时,目前缺少专业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机具等价值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没有相对独立的评估价值作参照,实际价值难以合理确定,评估价值往往低于实际价值,农村金融机构难以准确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机具的实际价值,影响了发放贷款额度的确定。
二是缺乏农村信贷担保服务中介机构,没有成立农村产权综合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不能自由流转,一旦贷户出现贷款违约,农村金融机构很难处置抵押的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机具等农村产权,较大程度上制约了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
三是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成本较高,涉及环节较多,手续比较繁琐,也影响了农村产权担保的推广和应用。
笔者认为,应尽早构建多层次的农村信贷担保服务体系,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服务环境,为农村信贷担保提供优质的社会服务。
一是成立农村产权综合交易中心,形成交易市场和交易机制。
二是成立农村产权评估中心,统一评估标准,对农村产权的价值给出一个比较公正合理、借贷双方都满意的价值,以便于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提供担保抵押之用。
三是成立农村产权登记服务中心,对农村产权做出权属明确的、度量准确的、界限明晰的、具有权威的登记,并颁发相关证书,以进一步方便农村信贷担保抵押用。
四是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农村地区的诚信宣传和诚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