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互联网+”概念成为经济新常态下金融领域创新和延伸的2.0版本。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式之一,“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由于方便快捷的交易特点,得到快速的发展。
“互联网+”是指以互联网为主的一整套信息技术,包括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等在经济、社会各部门的扩散、应用过程。而“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小贷公司”)的组合模式,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为丰富金融市场,拓宽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渠道,繁荣资金零售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是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即P2P模式。核心观念是利用互联网搭建平台,使交易双方平等地进行接触,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双方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及时间等,把信息不对称趋小,从而促成资金交易。平台从中收取一定手续费用。
二是大数据处理网贷模式。即以阿里金融为主要代表的大数据处理网贷模式。依靠大规模的“云”计算,将通过淘宝、天猫等电子商务平台长期积累的海量客户数据信息,映射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并据此在网络上通过支付宝等手段发放信贷资金的融资方式。
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
在金融市场上,网络小贷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但作为并不完善的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必然要经过大浪淘沙式的优胜劣汰,大量管理粗放、不适应市场规律的公司将逐步退出市场。同时,发展优秀的会脱颖而出。
这个过程将会给传统银行业带来各种影响,其中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是传统银行业的市场份额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甚至小微企业和个人零售等业务种类面临巨大挑战。
二是由于服务对象和区域的重叠性,他们和传统银行业拥有很多共同的客户,在自然淘汰阶段,有些不良客户就像病人携带的细菌、病毒一样,能够迅速将风险传导至传统银行业。
三是传统银行业被迫加快完善自身“互联网+”业务的步伐,但由于不具备类似阿里金融的海量数据优势,在信息对称上毫无优势可言,搭建规范的业务平台多半影响很小,又需要较高的成本,目前看来并不是好的选择,陷入了尴尬境地。
四是随着政策的不断变化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整顿规范后存活下来的网贷公司,必将成为传统银行业的劲敌。
传统银行业虽然损失了部分市场份额,但并不甘心沉寂于此,利用长期积累的厚实“家底”和原有的市场优势,展开了激烈的“反攻”。一方面传统银行面对挑战主动出击,积极优化信贷流程,最大限度地缩小传统办贷流程与“互联网+”模式在便利性上的差距,以期与网络小贷公司争夺失去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传统银行纷纷效仿“互联网+”的经营模式,采取“师夷长技”的竞争策略,虽然由于已失去建设自身信息平台的先机,大多不是很成功,但也做到了“人有我有”,如建行的“善融平台”、中行的“云贷款”、交行的“交博汇”、华夏银行的“奥康”等。
网贷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截至目前,全国网络小贷公司已超过3000家,年交易额达到16000多亿元,规模之巨令人咋舌,其蕴含的法律法规风险值得一探。
为更充分地理解网络小贷公司存在的法律法规风险,笔者引入两个公司运行实例。
一个是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2010年,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和重庆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分别成立,注册地分别为杭州、重庆,注册资本分别为6亿元和10亿元,具备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是中国首个面向网商放贷的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运行正常。
另一个是e租宝涉嫌诈骗和非法集资案。e租宝全称为“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钰诚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2014年7月上线。直至2015年12月,公安机关发现其可支配流动资金持续紧张。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实际吸收资金500多亿元人民币,涉及投资人约90万人。在正常情况下,P2P平台应当赚取中介费,而e租宝则通过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空手套白狼”,通过其P2P平台骗取公众资金,唯一支出就是用收买企业或者注册空壳公司在e租宝上虚构项目的费用,约8亿元人民币。
网络小贷公司模式的存在具有其社会经济意义和必然性,但从类似的上述案例看,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法律法规风险。
首先是虚拟账户缺乏有效监管。互联网交易平台资金运营依靠虚拟账户,这些虚拟账户有别于传统的银行账户,缺乏准入和运行监督。开户材料审核不严格,不能有效落实实名制要求,如缺乏有效验证身份证信息的措施。容易导致“假账户”的存在,管理上存在巨大的操作风险。同时,整个交易平台被“第三方”控制,而这个“第三方”即网络小贷公司。目前,网络小贷公司资信水平良莠不齐,在经营不善或管理混乱时,容易产生不良动机,存在卷款潜逃和“洗钱”的风险;又由于虚拟账户的一些特性,使其较难直接付诸法律追讨,进一步提高了风险程度。
其次是“异地放贷”瓶颈较难逾越。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时有明确的地域范围,然而借助网络平台发放贷款时,则突破了区域上的限制,严格地讲属于“异地放贷”。“异地放贷”将导致信贷资金风险成倍放大,严重违反监管法律法规。而一些公司试图通过限制特定区域IP地址的方法,表面上“避免”这一现象。事实证明,这种方法的作用不是很明显,很多异地借款申请人通过简单的运作即可规避,而网络小贷公司却无力也无意愿落实真实情况。无力,即指无论是通过技术手段还是管理手段,网贷公司明显不能像传统银行业那样,拥有进行贷款调查、检查等必要工作程序的人力及手段。无意愿,一是没有经济动力,如果网络小贷公司排除掉“异地放贷”,将大大减少其市场份额;二是其风险防控高度依赖互联网平台建设,而不是传统信贷风控手段;三是“限制IP”等手段不过是规避监管部门的“障眼法”,而相当一部分公司甚至连“障眼法”都懒得做。
再次是“草根”征信存在侵权行为。大数据处理网贷,以阿里金融为例,通过淘宝、天猫等电子商务平台的长期交易,积累了海量的客户在其各个平台的交易数据,然后通过大量数据模型,对这些客户信息进行大规模集成计算、筛选、整理,映射为客户的信用评价,并据此发放贷款。其对客户信息数据的搜集、整理、应用过程,可视为“草根”征信收集应用行为。这种行为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一是将零星信息集成为信用记录,并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即应用于经济事务中,侵犯了其客户的隐私权;二是一旦客户信息管理不善,遭到泄露或其他不当运用,不仅对借款人隐私权造成侵害,更有可能对借款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安构成严重威胁。
最后是依法清收不良贷款存在障碍。目前阿里金融运行正常,创造了巨大的成绩,虽然其不良贷款率控制在较低水平,但是不良贷款清收处置依然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由于网络小贷公司信贷行为是在网络上进行操作,法律文书和手续的签订有别于传统信贷,在诉讼过程中,取证、置证、选择诉讼法院、开庭审理等一系列程序的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实现预期目标。尤其是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区域范围广的特性,空间距离将成为巨大的障碍,严重影响债权利益的实现。
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传统银行业和网络小贷公司在“互联网+”业务上具有天然的互补性。网络小贷公司在市场的拓展和信贷业务操作的便利性上具有独特的优势,是传统银行业所不具备的,也是传统银行业在激烈竞争形势下渴求的拓展方向,但其模式客观存在的法律法规风险,显然无法依靠其自身资源来克服。而传统银行业法律法规监管规范、物理网点众多、信贷人力资源丰富,可以有效地化解网络小贷公司面临的问题。二者有机合作或可营造共赢的契机。
(一)网络小贷公司与传统银行业合作将极大地解决自身缺陷,化解法律法规风险。一是网络小贷公司利用传统银行业务系统开立的账户,将杜绝“假账户”的存在,且“洗钱”现象将得到有效的遏制;二是由传统银行业参与管理的网络放贷平台,将能够有效地控制小贷公司可能存在的卷款潜逃等不良动机,严密防范潜在的操作风险;三是传统银行业物理网点众多,人、物等信贷资源丰富,对网络信贷能够提供必要的贷前调查、贷中控制、贷后管理,尤其是扎实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能有效地克服“异地放贷”风险瓶颈;四是共享传统银行业接入的人行征信系统,由于此系统具有完善、合法、合规、安全等属性,“草根”征信的侵权隐患将得到有效解决。五是传统银行业拥有强大的资金优势,可以弥补网络小贷公司“只能贷不能存”的固有缺陷。
(二)传统银行业可审慎选择平台运行稳健规范的网络小贷公司合作,拓展“互联网+”业务。根据前述,传统银行业搭建自身“互联网+”业务平台的成本效益比并不乐观,与优秀的网络小贷公司开展审慎积极的合作可以作为一条突破之路,利用其庞大的数据平台,为扩大贷款市场份额提供有力的手段。一是要选择行政审批齐全、资金实力雄厚、影响力大、口碑好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二是要力求对合作平台资金运行的全程监管,必要时可采取派驻人员、即时监测资金流向等措施,确保自身信贷资金安全;三是要始终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原则,确保传统银行业在合作业务中的主导性,从而保障运行秩序的稳定;四是在合作之外做好民间借贷风险传导的防范。社会上存在大量打着“互联网+”旗号招摇撞骗的民间融资机构,传统银行业对于这些机构应多措并举,坚决把握好自身信贷资金流向,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向内部传导。加强对辖内民间融资机构的动态了解、风险监测、综合情况分析并制定应急策略,协调监管部门查处各类非法金融活动,配合各级政府进行信用环境整治,强化内部员工道德风险管理措施,力求全面“隔离”风险。
(三)农村信用社系统应积极探索“互联网+”合作模式,稳步迈向新征程。在农村金融市场,农村信用社系统作为金融服务主力军,亦应紧跟时代潮流,提供全方位、多样化、便捷的金融服务,探索“互联网+”模式的应用,努力拓展营销渠道。如笔者所在的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目前正在与网商合作运行的“农商行+点豆网”业务,正是基于以上对网贷模式冷静观察思考下的金融创新和实践。力求真正做到“支持创新不忘把控风险,万众创新兼具求真务实;放眼前沿力求合作共赢,稳步前行迈向崭新征程”。
“互联网+”势头方兴未艾,农信社应理性地对待“互联网+”课题,特别是法律法规风险防控问题,审慎利用好这一新生事物,既不完全闭目塞听,也不单纯“山寨”模仿,既不盲目跟风,也不畏之如虎。在“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加快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创新的工作部署。
作者单位:山东兰陵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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