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农商行服务家庭农场虽有创新举措,但融资担保难题仍是关键症结。因此,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促进县域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充分发挥农商行在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助推作用,任务艰巨。
“三权”抵押贷款面临的难题
笔者调研时发现,贷款实施难、抵押难、覆盖面窄、农业保险缺位等,都影响到”三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
一是“三权”抵押贷款实施难。虽然中央1号文件多次提及农村”三权”抵押问题,但由于法律出台滞后,一些地方政府缺乏探索担当精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农村房屋等抵押担保在县域仍无部门承担抵押登记,导致实施过程出现梗阻。
二是产品与实际经营周期难匹配。随着家庭农场受让土地面积增加、经营规模扩大,购买生产资料所需的流动资金和农机具等固定资产投资的需求加大,现有5万元以下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早已不能满足规模化种养业的需求。目前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实施难,因而农户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受限,有效抵质押物品更少,缺乏担保抵押物导致贷款额度难以提高,严重制约了农户家庭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大多数家庭农场都期盼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等抵质押品的范围能够拓宽、贷款额度能提高到20万元以上,其中还有一部分期盼贷款额度提高到50万元以上、贷款期限延长到5年以上。
三是存贷款功能覆盖乡村难度大。据调查,目前农村乡镇(街道)、行政村居中,只有乡镇(街道)金融网点能办理存贷款业务,虽然在行政村居安装了“快付通”便民服务终端,但只能办理小额支付、消费、转账等,而办理存贷款业务还需往返乡镇金融网点办理。农户期盼能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所有行政村居农户足不出村办理存贷款等农户日常金融服务需求。
四是农业保险缺位多。目前众多保险公司中只有寥寥几家开办了农业保险,主要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保险少有涉足农业。品种只有繁母猪保险,水稻、油菜、三麦保险等险种,险种少、保额低、保费高,且一年一交、负担重,即使受灾获赔也无法覆盖种养成本的损失。
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的对策
笔者认为,支持家庭农场发展需政府、银行、职能部门形成合力。
政府部门需整合政策资源形成合力。近年来,随着国务院相关部委各项扶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的出台,省级管理部门的实施细则和措施也陆续发布,但相关工作在县域落实的进度仍然较为缓慢。其难点在于政策分散、涉及部门多,各部门扶持政策的整合力度不够。例如,培育家庭农场涉及到工商、农业、林业、畜牧、财政、国土、税务、金融等众多职能部门,以银行为承贷主体,而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国有商业银行、保险等机构是否积极推进、主动作为的工作弹性较大,只有政府推动,才能形成合力。因此,务必需要当地政府从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农业产业转型升级的高度来充分认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政府牵头,结合各地实际,主动作为,出台相关金融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的工作意见,制定确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构建“地方政府主导,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县域所有银行、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扶持家庭农场的政策合力。
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积极推进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新政的推出必将推动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农业经营方式向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加快转变。因此,涉农金融机构必须牢固树立创新理念,有效配置好金融资源,创新和探索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与涉农金融机构资金供给的对接机制。2014年以来,各地农商行已先后出台了《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项贷款管理办法》,并积极创新贷款品种,满足其资金需求。倾力支持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支持家庭农场多元化规模发展,支持专业合作社社员订单农业原料基地建设,支持种养大户集约化经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稳健发展,带动农户加入“公司+农户”规模种养业发展。但一些县域涉农金融机构仍存在等待观望,为了防范贷款风险,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将新型经营主体拒之门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涉农金融机构的共同社会责任,单靠农商行一家难以满足其资金需求,急需地方政府强力推动,形成支持合力。近年来,多地农商行主动策应农业转型升级新常态,重点以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市场需求为导向,在一些乡镇大胆探索成立“三农服务协会”新模式,由“三农服务协会”给予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融资担保,有效破解了它们的融资难题。
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解决金融承贷、保险承保的后顾之忧。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家庭农场,土地和信贷、保险是关键。为此,一方面,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推进扩大土地流转改革各项工作,为信贷、保险帮扶家庭农场提供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步伐,规避土地权属纠纷,让农户放心流转土地;探索赋予村级集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配权,由农户将承包地统一向村委集中再统一流转给家庭农场的模式;探索建立土地流转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农户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向家庭农场集中;发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建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促进土地有序健康流转。其次,要健全政策扶持机制,解除信贷、保险帮扶家庭农场的后顾之忧。涉农信贷产品创新相对于传统信贷产品风险更大,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金融机构创新的动力,农业保险赔付率高,同样制约了商业保险介入的积极性。因此,地方政府要充分考虑弱质农业的高风险性,对涉农信贷、保险在政策机制上给予财政贴息、风险补偿、风险分担等大力支持,加快筹建县级政策性和商业性共同出资的保险机构,推进农村商业保险、合作互助保险共同发展,形成县域金融、保险支农合力。
处理好三个关系
要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实践证明,新产品、新业务的试点、推广需要坚持审慎、规范的原则,不能图发展快、数量多而过度地行政干预、一哄而上,否则容易形成隐藏风险,一时的“繁荣”,可能导致后续风险的集中爆发。要在探索试点的基础上,经过总结,稳扎稳打,稳步推进。因此,在信贷扶持家庭农场过程中,不能盲目求政绩、垒大户,贪多图快,搞形象工程,应该自始至终严把质量审核关,严把规范管理关,处处为农户着想,扎扎实实改善金融服务,切实提升金融服务“三农”水平。
要处理好“宜场则场”与“宜户则户”的关系。人总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采取灵活方式确定承贷主体,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的原则,简化审贷流程,确保其合理信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实际上,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主体形式上的区别在于家庭农场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农业部门备案的,而专业大户没有登记注册,两种形式都是以农户家庭生产经营为基础,都具有规模化、专业化的带动作用。但不论以哪一种主体形式,涉农金融机构都要因地制宜、灵活对待,不能顾此失彼,要重点针对主体的信贷需求和经营管理能力,科学、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支持农民增收致富,促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要处理好适度规模经营与贷款风险可控的关系。据调查反映,我们当地有很多白手起家致富的家庭农场典型,也有不少超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盲目扩大投资经营规模破产的案例。在调查中,笔者也发现了类似的现象,一些家庭农场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下,盲目扩大种植规模上千亩,手无资金积累,一谓强调农商行信贷支持,全然没有考虑家庭经营的承受能力和管理能力以及潜在的市场风险;也有家庭农场由于受市场波动因素,亏损严重。因此,要审慎处理好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与贷款风险可控的关系。扶持农户做大并不是目的,扶持做强、做久、可持续发展才是硬道理。
作为支持“三农”发展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农村商业银行除了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外,更重要的是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除了在贷款、结算等方面帮扶家庭农场,还要在市场信息咨询、财务管理、投资理财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细致服务;既要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要合理、有效地防控贷款风险;既要建立完善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机制,又要有力推进差异化的信贷政策,积极构建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新模式,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三农”的价值创造能力。
作者为江苏盱眙农商银行董事长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8001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181903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 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加关注
扫一扫,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