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耿文
自4月进入汛期以来,广东频遭强降雨天气,防汛形势严峻。
广东辖内保险机构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从灾前预警防范、灾中协助救援、灾后理赔服务等方面做好全过程保险应对,全力做好强降雨防灾减损和理赔服务。
这也让我们看到,提高灾害防范能力,进一步发展巨灾保险已是当务之急。
巨灾保险探路前行
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更快更好地分散巨灾风险,有助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农村金融时报》记者梳理发现,我国巨灾保险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因此得到快速发展。
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此后,深圳、宁波、云南、四川等地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巨灾保险试点。
2015年4月,由45家财产保险公司发起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2016年5月,原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同年7月,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全面推出,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正式落地。
政策文件的出台及一批试点区域的积极响应,为巨灾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和经验借鉴。此后,巨灾保险产品逐渐丰富,参与的保险公司数量逐步增加,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公开数据显示,截至去年末,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累计为全国2134万户次家庭提供了7918亿元的地震风险保障,累计赔付金额逾1亿元。
今年3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不仅扩展了巨灾保险责任,提升了基本保险金额,还明确了条款费率以及定损理赔的确定方式。比如,巨灾保险基本保险金额由城镇居民住宅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2万元,提升至城镇居民住宅每户10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4万元。
“通过扩大保障范围和提升保额,有助于释放各地区多样化的巨灾保障需求,有效提高城乡居民的风险保障水平,增加对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补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告诉记者,这也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巨灾风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让更多居民受益。
针对广东防汛形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范乐宇也谈到了建立巨灾保险的重要性。他表示,广东监管局将加强巨灾指数保险调研,联合气象等部门推动各地市优化完善巨灾指数保险。
探索完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
农业巨灾保险是在农业保险基础上,进一步为农业农村提供的一层风险保障。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完善巨灾保险制度”,这也是巨灾保险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被提及。
“从实践情况来看,农业巨灾保险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由省财政出资建立本省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地市县政府自愿投保。一旦发生洪涝等较大灾害,投保的市县所有农户都可以得到赔偿,不管是农作物、畜禽、房屋毁损还是人身伤亡等都可以获得规定的赔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系教授庹国柱介绍,另一类则是由政府向保险机构购买农业巨灾保险,一旦发生较大灾害,政府用保险公司的赔款安排救灾,并对农户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给予一定赔偿。这种多层次的农业农村风险保障制度,增加了对农民和农村的保障。
在庹国柱看来,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既能解决政府救灾资金的缺口,又能弥补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普遍较低、补偿不足的问题。
不过,尽管农业巨灾保险在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施和推进过程中也面临诸多挑战。
比如,如何确定合理的保费和赔付标准,如何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如何进一步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和参与度等。
“目前,不少农业保险保障程度相对较低,多为物化成本保险,即使全损状态下也只能达到有限的赔偿。如果有更多省份建立起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必将惠及更多农户。”庹国柱说。
不过,依靠财政资金来支付保险费或者建立农业大灾保险基金,如果要全面实施在短时间内确有一定压力。
“目前,这一模式并不适用于所有省份。对于财力有限的省份,需要创新路径,不能简单照搬复制已有模式。”庹国柱表示。
受访业内人士认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需要政府、保险公司、社会各界协同努力,并建立相应的政策支持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和市场运作机制,从而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