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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建立实体性管理机构——访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

06-19  来源:农村金融时报 

    ■本报记者 田耿文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行业发展迅速,按照保费计算,市场规模居全球前列。但与此同时,我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保险密度、保险深度等与农业保险发达国家还有差距,其管理模式还存在诸多桎梏。

    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庹国柱看来,从农业保险大国迈向农业保险强国,除了进一步加大包括财政、税收等政策力度外,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管理体制方面还需要努力完善和优化。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改革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体制,建立强有力的实体性的管理体制。

    近日,《农村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庹国柱,请他阐释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建立实体性管理机构”的新观点。

    迈向农业保险强国

    任重道远

    庹国柱向记者展示了一张他绘制的“2006-2022年中国农业保险保险费收入和财政补贴增长图”。图表显示,中国农业保险自2007年以来,16年中得到飞速发展,风险保障(保险金额)从2007年大约1000亿元提高到2022年的4.57万亿元,年均增长29.0%。同期保险费收入从2007年的53.33亿元增长到去年的1219.43亿元,年均增长23.2%。

    庹国柱认为,就保险费而论,2020年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规模已超过美国,2021年和2022年与美国相差无几,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农业保险大国。但就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农业增加值)来讲还不高,去年我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只有1.38%,大概只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的1/4强。另外,我国农业保险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与农业保险发达国家还相差甚远。

    “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任重道远。”庹国柱说。

    缺乏实体性

    集中管理机构

    对此,庹国柱总结出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立法进度缓慢,目前尚没有《农业保险法》;二是缺乏统一的产品开发和管理;三是难以实现农业保险的科学经营;四是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迟迟建立不起来;五是农业保险制度的管理和监督缺乏得力抓手。

    庹国柱介绍,根据现阶段农业保险的法规和规范文件规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由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多部门共同行政管理,但受行政资源、人力资源限制,缺少实体性管理机构做工作抓手,使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政策规划调整、风险区划和精算定价、大灾风险分散制度的建立、管理、统筹等工作进展缓慢。其中一些工作交给保险经营机构或地方政府去做,也因制度、技术、利益原因难以落实,许多问题长期积累难以解决。

    “经验表明,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建立一个实体性的专业管理机构,这样既可以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很大程度上摆脱地方政府过度干预,减轻经营机构的额外负担,又能解决中央相关部门管理和推进农险心有余而力不足的问题。”庹国柱表示。

    三种途径建立

    实体性管理机构

    在庹国柱看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实体性管理机构有三种途径:一是政府部门设立专业的业务管理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业务管理工作。

    二是依托农业保险专业机构,政府部门赋予其权力和责任,从事政府需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

    三是政府部门委托研究院或者大学的专业机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

    “这其中,要充分发挥中农再的作用,利用他们的直保业务管理和再保业务管理上的优势,由中农再和高校及研究机构衔接,以此充分发挥两者的资源优势。”庹国柱说。

    庹国柱认为,第二种和第三种途径更容易实现。实体性农业保险管理机构一旦建立起来,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将会更有效地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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