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
下载客户端

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九游会·J9 > 金融机构 > 券商 > 正文

券商收益凭证将迎统一“度量衡” 余额管理挂钩分类评级

2023-01-17 04:00  来源:证券时报网

    证券时报记者 谭楚丹

    券商发行收益凭证将迎来新的规范条款。

    近日,证券时报记者从券商人士处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就《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向券商征求意见,旨在促进收益凭证规范健康发展,健全收益凭证相关业务规范。

    随着2014年监管部门允许券商发行收益凭证后,券商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从投资角度来看,由于收益凭证具有低风险属性,该产品也逐渐获得投资者青睐。

    有业内人士表示,中证协此次草拟《管理办法》标志着收益凭证迎来制度层面系统性的规范。在实行分级余额管理方面,相关规则具有较强实操性,体现出差异化监管理念。

    迎来统一“度量衡”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中证协向券商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要求在2月8日前反馈。

    谈及《管理办法》的出台,华北一名中型券商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这是首次实现制度层面的规范。早在2014年,中证协曾发布《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券商收益凭证发行做出初步规范,但彼时非标类融资正面临监管压力,该项业务的前景面临较大不确定,相关制度迟迟没有正式出台。

    经过多年发展,券商收益凭证以其稳定收益回报,灵活的发行渠道,获得市场的认可。该名券商人士认为,《管理办法》即将出台体现出监管部门对券商非标类融资在制度层面的规范,也一定程度上说明监管对该类产品的认可。

    2022年9月中证协出炉的《中国证券业发展报告2022》显示,2021年券商发行收益凭证4.41万只,发行规模1.02万亿元;截至2021年底,存续收益凭证数量接近1.6万只,合计金额4142.24亿元。

    发行浮动收益凭证

    需设门槛

    《管理办法》有多个看点,其中最大看点在于对收益凭证的发行行为进行规范。

    《管理办法》明确发行条件,认为券商发行收益凭证应符合组织架构健全、核心风控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等条件,发行浮动收益凭证还应当具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

    前述券商人士表示,准入门槛总体符合预期。从《管理办法》看,券商发行收益凭证需要满足的四个条件中,除具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之外,其余三项券商普遍能够满足。

    而有关“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截至2022年9月,已有45家券商获得场外期权交易商资格。

    目前,浮动型收益凭证规模正快速发展。根据前述《中国证券业发展报告2022》的数据,2021年市场新发行收益凭证中,浮动收益型产品金额3686.97亿元,占比36%。截至2021年末,全市场共计37家券商有存量收益浮动型收益凭证,共有4896只,存量规模1537.12亿元,占存续收益凭证总额约37.11%。整体而言,与2020年相比,浮动收益型产品的发行规模占比及存续规模占比均有所升高。

    《管理办法》也明确了券商不得新增发行收益凭证的情形,比如已发行的收益凭证或者其他债务有重大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协会强调,券商发行收益凭证,应当制定发行计划,做好资金流动性安排,合理安排收益凭证发行规模,审慎控制发行节奏。

    实施分级余额管理

    发行规范中的另一大看点在于《管理办法》提出分级余额管理要求。

    上一年度分类评级为A类、B类BBB级、B类BB级、B类B级、C类及以下的券商,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应分别不超过净资本的60%、50%、40%、30%、20%,对因分类评价结果下调导致余额上限调整的,应在证监局告知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的六个月内有序压缩存量规模。

    上述券商人士谈到,前述2014年试行版规定收益凭证的发行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60%,此次分级余额管理做出进一步细化,将余额管理与分类评级挂钩,根据分类评级结果递减其发行余额,充分体现了风险敞口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具有较强的可预见性和实操性。

    此外,《管理办法》指出,收益凭证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以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收益凭证不得变相突破投资者200人限制;收益凭证最低期限不得少于7天;券商发行固定收益凭证,利率水平应不超过比较基准的140%。在挂钩标的管理方面,浮动收益凭证不得挂钩私募基金及资管计划等私募资管产品、场外衍生品,协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管理办法》还加强销售管理,明确券商发行收益凭证应当自行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销。

    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在合规风控方面,《管理办法》要求券商建立健全覆盖收益凭证发行各环节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据悉,券商应当针对收益凭证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决策授权体系、管理制度和信息技术系统,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

    券商应加强流动性风险的监测与防范,将收益凭证纳入券商整体债务融资额度与期限结构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公司层面统一的额度授权和管理机制,每日进行流动性缺口监测。

    若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券商应将收益凭证内嵌衍生品部分纳入公司场外衍生品合规风控体系,按照衍生品实质计量风控指标。

    券商还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管理利益冲突,防范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洗钱、利用信息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收益凭证信息披露文件、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进行统一审查,并存档备查。

九游会·J9 - 中国官方网站 | 真人游戏第一品牌
  • 24小时排行 一周排行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8001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181903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

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