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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触网”游走灰色地带 监管新规落地在望

2022-02-23 00:00  来源:证券时报电子报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一份对全国人大代表此前建议的答复。其中,证监会表示,将适时推动券商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相关规定的制定出台。

    早在2020年8月,证监会曾就《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下称《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称,最终办法的发布,相较征求意见稿可能会有一些改动。

    据了解,现在不少券商利用第三方平台引流,进行开户甚至交易,其中存在着合规、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该业务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缺少明确规定。《征求意见》旨在构建可行、合理的操作模式,明确监管底线,将相关合作纳入规范、健康运行的轨道。

    新规将适时出台

    2020年8月,《征求意见》在时限结束之后,不少行业人士就开始期盼规定正式落地。随着证监会上述答复的披露,相关新规如今终于有了进一步消息。

    券商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展业的现象比较常见。目前,在部分门户网站以及财经类APP上,仍然可以看到不少券商开户引流广告或者链接。开户是一方面,也有的第三方平台可以提供交易。公众所熟知的某APP就聚集了数十家券商,登录账号之后就可以直接交易。

    券商通过第三方平台展业现象存在了很长时间。“这一块没有正式管理规定,处在灰色地带。”有业内人士称。

    上述人士还称,管理新规如果正式出台,券商就可以更加规范地与第三方开展合作。

    据了解,券商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风险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业务合规风险,相关主体可能借助为券商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机会,混淆业务活动和技术服务的边界,违规开展证券业务;二是技术安全与数据安全风险,相关主体可能非法截留、获取投资者开户、交易等敏感数据,其负面行为、技术风险可能传导至券商;三是对行业生态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相关主体可能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或者开展竞争性报价,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厘清券商

    与第三方合作边界

    证监会认为,券商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核心,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提供证券服务提质增效,本质还是金融。互联网环境中的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接收交易指令等活动是证券业务的线上化,蕴含潜在的金融风险,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并持有相关金融牌照后方可开展。

    为此,《征求意见》将厘清券商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边界作为重点规范内容,第三方机构可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等信息技术服务,不得介入券商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相关服务的任何环节。

    《征求意见》对展业行为进行了规范:首先是保障技术安全,证券公司应当自主运营、自主管理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或功能模块;其次是做好数据隔离,确保第三方机构不接触、存储相关业务及客户数据;再次是规范收费模式,规定费用支付上限;最后是保持业务独立,明确投资者保护措施,明确提示投资者该证券服务由证券公司提供。

    去年11月,监管部门发布的一份内部通报,对券商和大V合作开展网络直播、客户引流等活动进行规范,明确了相应的监管要求。

    监管部门称,引流开户是一种客户招揽行为,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的一个环节。目前,监管仅规定了证券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经纪人代理客户招揽活动,且证券经纪人应当是证券从业人员,并专职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互联网大V不属于专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利用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应停止相关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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