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
下载客户端

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九游会·J9 > 金融机构 > 券商 > 正文

券商“实习生”控诉白干近10个月 一审获赔逾20万

2022-01-05 05:49  来源:证券时报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太平洋证券一份有关劳动争议的一审判决书,受到业内关注。

    在该案中,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近10个月,诉请公司支付工资、赔偿金等。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与太平洋证券存在劳动关系,太平洋证券主张对方是实习生身份。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太平洋证券应支付原告工资、赔偿金等合计逾20万元。

    对此,有律师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劳动者入职应尽量和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一直未订立合同,则一定要保存好各种工作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一旦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就能用以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

    控诉“白干”讨薪被拒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一份劳动争议判决书显示,原告李某提出,她于2019年3月5日经他人推荐通过面试入职太平洋证券网络金融部,任运营兼综合岗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每月实发到手工资为1万元。但在职期间,太平洋证券未发放工资。同年12月25日,太平洋证券口头告知李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为了证明双方实际上存在劳动关系,李某表示,在职期间正常提供劳动,也有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事务以及团建活动,还拥有自己的工位。对此,李某提供了工位图及团建照片、进入公司和输入办公电脑密码的录像,以及和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李某表示,太平洋证券拖延办理入职手续,直到2019年8月才开始办理,如今太平洋证券多次主张自己是实习生并无法律依据,在她看来实习生的定义是在校生,但她已毕业多年。

    太平洋证券辩称,双方从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并没有招录过李某,也没有给李某约定过任何的工资标准。没有给李某开通过任何的例如门禁或者是OA办公系统的权限,也没有为其报销过任何款项。在长达接近10个月的实践学习中,李某从来没有催要过工资以及签劳动合同,相反一直在追问公司能否入职及什么时间入职。

    太平洋证券表示,李某在入职下一家券商时,在向中国证券协会入职备案登记的材料当中,她关于太平洋证券之间的关系仍然写的是运营实习生。

    太平洋证券还表示,公司从来没有把李某当过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用工管理。公司没有发过薪酬,没有对她进行过考勤考核管理,没有给她设定试用期等等。

    谈及李某主张的每月1万的工资标准,太平洋证券称原告所谓的工资最多只能称之为津贴标准,对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参考公司同期入职、同样学历背景的其他员工的工资也才5000~6000元。

    法院一审

    认为存在劳动关系

    可以看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李某在此期间是否与太平洋证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受到市场关注。

    首先,对原告实习生身份的争议点,一审法院指出,李某早在2018年2月毕业,现在并非在校大学生,而太平洋证券也未就双方已约定李某是以实践学习的身份进入公司进行举证,所以一审法院对太平洋证券的陈述不予采纳。

    对于劳动关系方面,一审法院表示,李某在太平洋证券工作期间,接受部门领导安排从事产品调研、会议记录、整理数据周报等工作,这些工作属于公司日常事务范畴。

    另外,从太平洋证券公司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在职期间多次向公司网络金融部原负责人宋某达询问入职事宜,而宋某达也一再表示入职手续在办理过程中。考虑到宋某达部门负责人的身份,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由此已产生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应事实基础。所以一审法院对太平洋证券所述的宋某达行为具有欺骗性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主张不予采纳。

    对此,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与太平洋证券自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原告的工资标准究竟应该多少,一审法院表示,因太平洋证券未能有效证明李某的工资标准,故对李某陈述的月工资10000元的标准予以采信。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太平洋证券支付李某这段期间的工资97011.50元;还要支付李某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6551.72元;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

    律师出招

    保障求职者权益

    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地位,是维护劳动者自身权益的重要护身符。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容易让求职者陷入不利地位。

    对此,深圳一名从事劳动领域的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者入职要尽量和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要保管好自己的合同。

    如果双方一直未订立合同,则一定要保存好各种工作相关的证据。该名律师解释,比如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各种形式的工作内容记录,比如会议记录、培训记录、工作沟通邮件、工作汇报文件、工作成果等。签到或者考勤记录;工作沟通平台所留下的工作痕迹,比如微信、QQ、邮箱等。工资或者福利待遇发放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等;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另外,和公司的相关领导、同事的工作相关的沟通内容如短信、电话等,也可作为证据。

    该律师谈到,上述证据如果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就能用以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

    “当然,最重要的是,劳动者要适当了解基本的劳动法律法规,增强权利意识和证据意识,从而提高保护自己的能力。”该律师表示。

九游会·J9 - 中国官方网站 | 真人游戏第一品牌
  • 24小时排行 一周排行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8001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181903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

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