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桂小笋
3月18日,*ST科林和*ST金洲双双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交易所的终止上市决定,并对终止上市涉及的一些事项进行了说明。
*ST科林公告称,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2023年3月27日,退市整理期为十五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3年4月17日;*ST金洲公告则表示,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将于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摘牌。
结合过往两家公司的信息可知,由于曾被处罚,因此也有投资者欲索赔。对此,代理部分投资者进行诉讼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终止上市并不影响投资者诉讼,已接受了部分投资者的委托。
终止上市原因不同
两家公司终止上市的原因有所差异。其中,*ST金洲是因为面值原因被决定终止上市。早在2月3日,公司就曾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公司股票在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2月2日期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通过机制将长期经营能力存疑的上市公司淘汰出资本市场,对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是利好,不过,在‘面值’退市的过程中,会有一定的投资者遭受损失,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则要看具体持股的时间段来分析,是否受到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蒙蔽。”王智斌告诉《证券日报》记者。
*ST科林终止上市的原因,则和过往的经营状况有关:2018年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股票交易自2019年4月2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2019年财务报表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股票交易自2020年4月29日起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2020年财务报表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股票交易自2021年4月29日起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4月30日,公司在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了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2023年2月2日,交易所作出《关于不予撤销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公司触及交易所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投资者仍可索赔
除了被终止上市的坏消息之外,*ST科林和*ST金洲过往的历史上,也有过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2月13日,*ST科林发布公告称,2月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杜简丞、李根旺、张曼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ST金洲则在2022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根据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果公司2019年末、2020年末净资产经追溯调整后为负,进而可能导致2020年末、2021年末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
鉴于两家公司当前的状况,行业人士认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如何索赔,也是两家公司终止上市后,投资者关注的热门事项。
从诉讼的进展来看,“*ST金洲有一部分投资者积极准备提起民事索赔诉讼,部分诉讼案件材料已递交法院。上市公司退市并不影响投资者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符合索赔的条件,建议投资者还是要积极行使权力,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智斌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公司退市的情况下,投资者诉讼中被告的选择尤为关键,投资者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加公司高管、中介机构作为共同被告,增加最终被赔偿的概率。
(编辑 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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