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桂小笋
12月7日晚间,越博动力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罢免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李占江不符合董事任职资格,同意罢免李占江的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罢免李占江的董事及董事长职务后,其不再担任第三届董事会下属的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及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
公司董事会认为李占江不符合总经理任职资格,同意解聘公司总经理李占江的总经理职务。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贺靖、周学勤为公司第三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董事会同意聘请贺靖为公司总经理。
越博动力在公告中称,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对于罢免董事长职务之事,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董事及董事长李占江现时到期未清偿的债务金额较大,其董事任职资格不符合《公司法》第146条第5项和《公司章程》第100条第5项之规定,且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债权人利益,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认为罢免李占江的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罢免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罢免李占江的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同样的原因,独立董事认为解聘李占江的总经理职务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同意解聘李占江的总经理职务。
在董事会的决议公告中,有董事投出反对票,但是,投反对票的董事姓名及反对理由,公告中并未说明。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应当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因此,从勤勉尽责的角度讲,董事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应该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