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桂小笋
12月7日晚间,越博动力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罢免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李占江不符合董事任职资格,同意罢免李占江的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罢免李占江的董事及董事长职务后,其不再担任第三届董事会下属的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及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
同时,公司董事会认为李占江不符合总经理任职资格,同意解聘公司总经理李占江的总经理职务。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贺靖、周学勤为公司第三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董事会同意聘请贺靖为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的选举和罢免程序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召集程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认定取决于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但是,如果同时罢免其董事身份,则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说。
越博动力在公告中也称,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对于罢免董事长职务之事,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董事及董事长李占江现时到期未清偿的债务金额较大,其董事任职资格不符合《公司法》第146条第5项和《公司章程》第100条第5项之规定,且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债权人利益,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认为罢免李占江的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罢免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罢免李占江的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同样的原因,独立董事认为解聘李占江的总经理职务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同意解聘李占江的总经理职务。
在董事会的决议公告中,有董事投出反对票,但是,投反对票的董事姓名及反对理由,公告中并未说明。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应该披露投反对票的董事的姓名,“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应当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因此,从勤勉尽责的角度讲,董事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应该说明理由。”
当然,根据规定,无论董事是否说明理由,董事的投票都是有效的。“规则规定的要说明反对理由,主要是为了促使董事勤勉尽责,避免董事在投票上的随意性盲目性。”杨兆全对《证券日报》记者说。
此外,越博动力的董事会还审议了应收账款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部分控股子公司以总价约1.1亿元将其合计拥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李占江,同时,李占江将其支付给公司的部分转让价款6293万元用于抵消公司与宏伟东霖的债务6293万元。并同意公司与李占江就该事项签署相关协议。
独立董事也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将其合计拥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李占江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编辑 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