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桂小笋
12月8日晚间,*ST麦趣发布了一则公告,对之前一天发布的《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打了多处“补丁”,原因是,此前发布的公告中,对于监管部门提及的“作为董事长,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等内容未做披露。
对此,有市场人士认为,*ST麦趣的公告“选择性披露”,有“保护董事长”的嫌疑。
公司及多名高管被警示
根据公告所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发现,*ST麦趣存在多项违规,包括部分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减值计提依据不充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和营业成本核算不准确、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不规范、会计估计变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其中,2019年末和2020年末,*ST麦趣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加盟商的资产状况和实际偿债能力,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80%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充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2019年多计存货跌价准备9.33万元,2020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62.38万元,营业成本核算不准确;违规向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不规范,2019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ST麦趣聘请张晓梅担任证券事务代表,但其一直未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20年长期待摊费用会计估计较往年发生变化,但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基于上述种种问题,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同时,对*ST麦趣多名高管出具警示函。
公告“有选择性”披露
新疆监管局还要求,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发布公告的时候,*ST趣尔做了一些“取舍”。
例如,对责任人李勇的内容中,少了“作为公司董事长,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等内容。
对此,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原则,公司在披露处罚事项时,应完整披露案涉违规事实、证监会对各主体责任的认定以及最终的处罚结果,遗漏任何一项内容的,均涉嫌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编辑 上官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