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 肖伟
12月9日晚间,中兵红箭对外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收到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中兵红箭及当事人需向122名原告赔偿损失97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17万元,两者合计992万元。在本案中,有85%的投资者将获得赔付。
《证券日报》记者就此事采访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研律师,对方表示:“投资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这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效果在资本市场领域的具体体现。一审判决对本案受损失的投资者是利好消息,我们正在准备做第二轮征集工作。”
依据证监会公布的文件,中兵红箭及相关当事人涉及多个违法事实。2015年12月份,中兵红箭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四家客户的相关经济业务确认为销售收入,当年虚增收入1864.79万元,虚增利润1586.46万元。2014年至2015年,中兵红箭少计提坏账准备93.7万元、1144.43万元,2014年至2015年虚增利润93.7万元、1144.43万元。2018年10月31日,中兵红箭收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天眼查数据得知,自2019年以来,先后有李庆忠、赵玉娜、黎业郑、王英芳、张其忠、刘金秀等个人投资者委托律师事务所,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起诉中兵红箭,但是又先后撤诉。
刘研律师对此进行解读:“个人投资者撤诉并不意味着选择不起诉或者走和解程序,更有可能是采取集体诉讼的路径,重新起诉上市公司。投资者以个人身份起诉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存在诉讼成本高、诉讼周期长、举证难等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取得判决结果。走集体诉讼的路径,能节省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更快实现赔付到位。”
刘研律师表示:“根据法院一审判决情况,在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间买入中兵红箭并在2017年8月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起诉公司进行维权索赔,建议投资者通过券商妥善保留交易记录,将姓名、联系电话、交易记录发送至有资质、有经验的律所,积极参加征集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