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歆
上交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毅达或公司)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申集团)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并召开纪律处分委员会,形成了纪律处分决定。
经查明,2018年12月27日,*ST毅达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执794号之二)。法院裁定将公司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股票2.6亿股作价人民币5.05亿元交付给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用于抵偿大申集团的债务,上述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27%。根据法院裁定书,信达证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大申集团在持股比例减少24.27%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虽经监管督促,但大申集团至今仍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能向公司及相关监管部门说明未披露原因和有关情况。
上交所表示,*ST毅达控股股东权益变动导致的控制权转让,是对*ST毅达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权益变动报告书是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对于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大申集团应当在相关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大申集团至今未能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投资者无从知晓股份变动的具体情况,也无法判断后续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大申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公开、公平的原则,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上交所认为,*ST毅达控股股东大申集团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条、第1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第11.9.1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ST毅达控股股东大申集团予以公开谴责。
(编辑 乔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