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有报道称,新日股份“VIP”商标在公司申请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已被法院裁定“撤销”,而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注明。3月24日晚间,新日股份对外发布澄清公告,公司在上市前披露的《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中,对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所持有的商标发表了意见。截止2016年12月31日,“VIP”商标权利人为公司,所有权清晰、有效。
此前的报道中称,公司当初申请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商标已被法院裁定“撤销”,而新日股份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注明,这种行为涉嫌信息披露隐瞒。
报道中还提到,2016年6月30日阿里贵宾(北京)有限公司(下称“阿里贵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新日股份第5432815号第12类“VIP”商标在“电动车辆”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而新日股份2016年12月28日报送了招股书申报稿。2017年3月23日,国家商标局做出撤销决定。而在2017年4月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商标”一栏的“国内注册商标”中这样表述:“截至2016年9月30日,本公司在国内拥有商标权107项,商标注册人均为新日股份。”列表中序号为12,注册号位5432815的就是商标“VIP”。
对此,新日股份表示,“VIP”商标原权利人为北京新日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日”),2009年4月28日,北京新日将该商标依法转让给公司,公司取得了商标局颁发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VIP”商标权利人变更为公司。公司取得该商标后,作为公司少部分电动自行车的附属贴花使用,且使用频率极低。该商标是否被撤销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016年6月30日,阿里贵宾以“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公司 “VIP”商标。新日股份称,公司在收到商标局的通知后,已按照商标局要求的日期提供了三年内的相关使用证据。阿里贵宾提起的撤销“VIP”商标的申请属于“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申请,并非因商标侵权导致的“争议撤销”。公司在上市前披露的《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中,对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所持有的商标发表意见。截至2016年12月31日,“VIP”商标权利人为公司,所有权清晰、有效。
记者了解到,2017年5月2日,新日股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2017年10月2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商标评审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后新日股份上诉至法院。2018年1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此案。2018年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新日股份的诉讼请求。
新日股份强调,公司在上市后,涉及到“VIP”商标的行政诉讼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指引,不属于重大诉讼,亦未达规则要求的应披露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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