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谢诚 见习记者 占健宇
备受瞩目的上汽集团管理人员受贿案有了结果。
4月初,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三份刑事判决书,上汽集团(600104)乘用车分公司采购经理等3人,因受贿约64万元遭法院判决拘役。
判决书显示,沈某于2007年6月至2016年7月任上汽集团乘用车分公司底盘部总监助理,兼任底盘结构科和系统科高级经理,负责油箱开发工作,2009至2012年分6次收受了供应商的30万元现金和价值6.11万元的劳力士手表1块。
曾任乘用车分公司采购部采购经理的吴某,2009年至2012年,4次收受吴某现金共计17万元。
案发时曾任乘用车分公司底盘部底盘系统科燃油系统经理的汤某,主要负责油箱开发工作,对供应商的油箱进行技术评审。判决书显示,汤某曾分3次收取供应商现金共计11万元。
法院认为,吴某24次受贿数额达17万元,不宜认定为情节轻微并免予刑事处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另外,沈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按照判决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汤某属于自首,但其3次受贿数额已达11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证券日报记者就上汽集团上述人员受贿事宜致电上汽集团宣传部人士,其表示在忙,便挂断了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