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思文
“指定新闻发言人”、“设立或指定专门团队”、“违反规定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受到纪律处分”......这些事项将成为公募基金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6月17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印发《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明确提出,基金管理公司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声誉风险,妥善处置声誉事件。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新规借鉴了境内外监管实践经验,结合了我国基金行业实际,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声誉风险管理,完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稳定和行业形象,从而减少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和对行业造成的负面影响。
明确声誉风险定义
坚持问题导向健全机制
目前《指引》将声誉风险定义为因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行为、言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投资者及社会舆论对基金管理公司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于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目标则是指落实各方职责义务、培育员工声誉风险意识,并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主动防范和控制声誉风险,妥善处置声誉事件。
起草此次《指引》的原则有三:
一是在比较分析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声誉风险相关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基金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机制体系。
二是提高及时性、有效性,落实各级组织责任。明确协会职责,强化基金管理公司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声誉风险管理职责和义务,督促其及时有效落实指引要求。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工作机制。根据近年来基金管理公司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困难以及行业自律经验,完善声誉风险监测、评估、应对处置等机制,明确行业协作及自律管理措施。
开展声誉风险管理
需遵循五大原则
《指引》提出,基金管理公司在声誉风险管理工作时应遵循五项基本原则:
一是全面性原则。基金管理公司的声誉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是审慎性原则。基金管理公司应审慎评估、判断、分析声誉风险,妥善处置声誉事件。
三是及时有效原则。基金管理公司应主动识别、报告以及防范声誉风险,建立及时高效的声誉事件处置机制,及时修复公司受损声誉。
四是匹配性原则。基金管理公司应进行多层次、差异化的声誉风险管理,与自身规模、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及系统重要性相匹配,并结合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变化适时调整。
五是前瞻性原则。基金管理公司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定期对声誉风险管理情况及潜在风险进行排查、判断,提升声誉风险预见性。
设立或指定专门团队
开展公募声誉风险管理工作
《指引》提出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责任和义务。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团队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由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
同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机制,并明确具体要求,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并指定新闻发言人,应当完善新闻工作、舆情监测和分析、评估、追责以及信息保存机制。
建立健全制度机制
推进官方宣传平台建设
在公募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上,《指引》从明确声誉风险来源、舆情监测和分析评估、分级分类应对处置、防范和管理工作人员引发声誉风险等多维度提出了细化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发布与公司声誉风险相关的信息流程,应推进官方宣传平台建设,运用多种媒介形式推动公司正面、客观信息的主动传播。
在声誉风险来源的确定上,需收集和识别相关内外部信息,重点关注:股权结构变动,战略规划、公司治理目标调整,股东及其关联方声誉事件,营销和媒体推广方案实施,内部控制设计、执行及信息系统的重大缺陷,第三方合作机构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服务质量问题,投资者投诉及其涉及公司的不当言论或行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工作人员变动,工作人员违反业务规范、廉洁从业规定、职业道德规范等的不当行为或言论,司法性事件及监管调查、处罚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或网络舆情,他人通过仿冒公司名称、商标、网址等行为从事非法活动及其他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重要因素。
引入多手段评估声誉风险
建立工作人员声誉管理机制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情景分析或其他手段分析评估声誉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公司业务和声誉的影响程度。必要时,基金管理公司也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舆情监测和风险评估。
同时也应建立工作人员声誉管理机制,防范和管理工作人员引发的声誉风险。
加强自律管理
《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重大声誉事件行为发生后,要履行报告义务,明确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等方式对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指引》的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在处分上也有所规定。《指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编辑 张明富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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