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适用。证监会提出,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拟任总经理、督察长应符合相关条件,拟任总经理需具备5年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并满足一定的条件。
业内人士评价,进一步明确任职条件,有助于强化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的胜任能力,保证新设机构专业水平。
此次发布的指引要求,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至少1人有公募基金管理从业经历,其中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或证券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
拟任总经理需具备5年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包括:担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担任大中型(资产管理规模行业排名前1/3)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部门负责人满4年;担任证券公司分管资管业务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或公募部门负责人满2年;担任证券资管子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担任保险资管公司负责公募业务的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4年或公募部门负责人满4年。
拟任督察长除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外,需具备5年以上的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包括:担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或公募基金管理人公募业务合规负责人满2年;在公募基金管理机构、证券公司、证券资管子公司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监察稽核、风险管理工作,担任部门负责人满2年;担任取得资产管理业务牌照的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职务满2年;担任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合规部门负责人满4年,其从业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须满足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管理良好、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合计不低于150亿元。
此外,拟任总经理、督察长自公司开业之日起2年内离职的,接任人员应当符合前述规定条件。
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指引的最大亮点在于提高了新设基金公司总经理、督察长的从业门槛,强调从业者应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和胜任能力。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说,该指引明确了新设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总经理和督察长需具备的从业年限和业务条件,有利于保证相关人员胜任能力和新设机构专业水平。“未来新设基金招募相关职位,将在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中择优录用,促进提高基金机构运作的专业水平。”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