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两会报道组 吴晓璐
3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河南代表团举行小组会议。会后,全国人大代表、河南证监局局长牛雪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带来的其中一份建议是统一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科技创新公司信用类债券标准。
2021年以来,交易所债市和银行间债市先后启动科技创新公司债、科技创新票据(以下简称“科技创新类债券”),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发行债券融资。
目前,科技创新公司债和科技创新票据在主体认定标准、科技创新用途类的用途认定范围方面,存在一些差异。牛雪峰认为,这些差异的存在,一方面不利于企业跨市场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集中发挥债券市场助力科技创新发展的功能。
牛雪峰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债券统一认定标准,以推动科技创新企业更好利用债券融资工具,促进社会资金更加直接精准流入科技创新领域。
一是统一科技创新主体发债支持标准,鼓励科技创新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部分科技创新企业处于成长期、创业期,资产规模较小,利用债券市场融资相对困难,统一科技创新主体发债支持标准,有利于后续出台针对科技创新企业发债融资的精准支持政策,提高科技创新企业发债意愿和能力,建设完善高收益债券市场。
二是统一科技创新用途认定范围,支持企业将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科技创新用途类债券对发行主体不做科技创新属性限制,仅要求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其发行范围更宽,发行规模更大,增长潜力也更大。统一科技创新用途认定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科技创新债券发行规模,引导资金快速流入科技创新领域,推动科技创新债券高质量发展。
三是统一募集资金用途投向科技创新领域比例。科创票据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为不低于50%,比例过低会导致其“科创成色”不足问题,建议参考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统一调整为不低于70%。
(编辑 张钰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