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两会报道组 刘琪
信息共享开放是征信体系建设的核心和基础,也是征信机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近年来,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我国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力度加大,各类信息供给不断增加,但是信用信息共享开放概念理解存在误区、管理标准不统一、相关安全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逐渐暴露,限制了信息共享开放,影响了征信市场运作效率,也不利于征信机构的培育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昌中支党委书记、行长张智富认为,在当前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蓬勃发展以及信息主体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规范共享开放信用信息,对促进信用信息自由流动,完善征信市场发展、保障市场主体信息安全意义重大。
因此,今年两会,张智富对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开放,促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是,加快信用信息立法进程。张智富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出台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第一是界定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的内容、范围和方式,针对不同性质的信用信息,明确共享开放的条件、对象、方式和安全保障措施,保障信用信息安全规范共享开放,促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第二是界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并且明确对这些特殊信用信息的保护措施。第三是明确专业机构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提供和传播或使用信用信息行为的机构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明确规定执法主体的责任和权限。
二是,分级分类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张智富认为,首先要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探索从国家层面统一制定信息公开目录,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使信息主体或市场化机构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和低成本的获取相关信用信息。其次是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按照各类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采集的数据敏感程度,将信息分为社会公开类、部门共享类和授权查询类进行分级管理,向市场化征信机构分层分级合理开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再次是推动普通商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支持普通商业领域信息公开,支持此类信息通过共享方式实现应用,推动市场主体开展信用交易,促进普通商业领域征信活动加快发展。
三是,强化监管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一方面是推动征信机构获取信息的多元化和低成本,从而形成专业细分的征信体系,扶持有实力的征信机构做大做强。指导征信机构整合利用各类信用信息,充分挖掘信息潜在价值,为社会提供多元化的信息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是不断加强征信监管,全面监管市场上涉及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和服务的机构,督促其切实履行信息保密和保护义务,规范共享信用信息,防止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
(编辑 张伟 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