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两会报道组 张志伟
“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已经进入新时代,站在新起点,仍然面临诸多发展瓶颈,要继续提高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保护广大民办教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亟待深入细致地做好新法新规的贯彻落实和地方政策的制定和落地工作。”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常委、中华职业教育社副理事长苏华对《证券日报》记者称。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苏华在两会上提交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提案,在提出中,苏华给出了针对性的五条建议:
一是做好民办学校过渡期管理。明确现有民办学校在过渡期内或完成分类登记前,应继续按照现有章程办学,对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有权在过渡期内继续取得合理回报。尽快明确登记为营利性学校时税费减免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时,应当本着尊重历史、事实求是的原则,适当缴纳税费,避免因补缴税费而造成对学校健康发展造成过大负担,保护学校权益。
二是对非营利性学校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规范。过去一个时期,国内一些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的举办者,通过协议控制、搭建VIE架构等多种形式在我国香港等地上市。对于此类学校实施分类登记时,应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监督,避免非营利性学校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并制定信息披露制度。
三是做到两类学校公平待遇。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都有公益性。应鼓励各地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对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教师待遇和学生接受资助、升学就业、教科研项目、职称评定、政府奖补、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税费减免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同时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也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四是完善民办教育法律政策体系。加快民办教育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政策体系,尽快修订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建立民办教育改革的政府多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教育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实现全流程监管,出台非营利性学校监督管理办法。开展专项教育督查,加强对各级教育主管依法行政的监管。
五是简化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相关审批手续。实践中,有的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认为,民办高校举办者本身的内部股东如果发生了变更,则民办高校的举办者也应相应的进行变更,还存在个别地方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举办者变更事项时没有明确的审批程序。这种情况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社会力量兴办民办教育。民办高校举办者的变更和举办者内部股东的变更在变更对象、适用法律、变更形式、受理和管理部门、争议的性质和解决部门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建议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相关手续等过程中,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和简化审批程序,避免人为设置障碍。
(编辑 乔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