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华先生:
因你操纵“电光科技”等45只次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建华没收违法所得110,600,703.40元,并处以110,600,703.40元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7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文书(联系电话0755-88666742),逾期视为送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