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获悉,负责2010年乐视网IPO项目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近日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拟对平安证券责令改正并暂停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对乐视网IPO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和时任保荐业务负责人认定为不适当人员5-10年。
对此,平安证券表示,公司已收到事先告知书。平安证券称:近十年来,公司持续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合规风控水平持续提升。公司将本着客户至上原则,在依法依规基础上与监管积极沟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同时,山西证券今日晚间公告,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中德证券(山西证券控股子公司)于3月18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称《告知书》)。证监会拟决定,对中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该项业务收入566.04万元,并处以1132.08万元罚款;对项目的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根据《告知书》,2015年5月26日,乐视网公告申请非公开发行,并在2016年6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批复文件。8月8日,乐视网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乐视网向4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10664.30万股,募集资金47.99亿元。
经证监会另案查明,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虚增业绩,其中涉及非公开发行申报文件财务数据的造假情况为:2012年至2014年乐视网分别虚增收入8965.33万元、19998.17万元和35194.19万元,虚增利润8445.10万元、19339.69万元和34270.3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04%、78.49%和470.11%。
证监会表示,中德证券作为乐视网非公开发行项目保荐券商,分别于2015年6月12日和9月1日出具《发行保荐书》申报稿和最终稿,保荐业务收入566.04万元。证监会表示,中德证券在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保荐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完整获取和编制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二是未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进行有效核查。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二十二条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的规定;涉嫌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情形。乐视网非公开发行项目签字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杨丽君、王鑫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告知书》显示,以上事实,有相关发行申请文件、保荐券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乐视网虚构业务的相关证据等证据证明。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对中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566.04万元,并处以1132.08万元罚款;对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关于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后续影响,山西证券公告表示,《告知书》涉及违法行为未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