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杜雨萌
8月30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商务部副部长李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任端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司长王善成一同出席,并就各方关切答记者问。
“随着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对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李春临表示,《意见》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将前期市场准入相关体制机制改革成果及时上升为制度安排,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也是中央层面首次专门就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出台的政策文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加强统筹协调,持续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更大力度优化市场准入环境,进一步提振发展预期,加快形成“标准引领准入、清单规范准入、场景促进准入、试点放宽准入、监管保障准入”的新格局。
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目前已形成修订版
市场准入是经营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前提,自2018年我国印发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后,我国成为首个真正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主要经济体。
据李春临介绍,清单先后发布4版,事项数量由2018年版的151项,缩减到2022年版的117项,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牢固树立。
随着《意见》对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也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后续调整和落实明确了方向。
李春临透露,关于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修订工作,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有序推进新版清单修订,目前已形成了修订版,将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新版清单将全面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证照分离”制度改革以及新一轮机构改革等紧密衔接,推动清单事项进一步缩减,为高质量发展释放更多改革动能。
开展新业态新领域准入试点
相较于此前通过制定特别措施的方式放宽市场准入试点,此次《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力度”。
“主要考虑的是,一方面,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准入事项依然偏多,一些暂不具备条件在全国范围放开的准入事项,需要通过试点先行探索。另一方面,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政策,也需要通过试点不断完善。”王善成说。
据王善成介绍,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落实《意见》要求,加大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力度,加快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一是开展新业态新领域准入试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在深海、生命健康、新型能源、人工智能等领域再推出一批市场准入特别措施,积极探索更加高效便捷的准入机制,推动重点领域创新成果应用,提升市场准入效率。
二是优化市场准入流程管理。进一步简化准入程序,优化准入审批流程,对涉及审批条件较多影响准入的,通过试点简化审批条件。同时,通过试点,探索建立与放宽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快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觉、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格局。
三是加大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意见》要求抓好已部署的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落地实施,做好政策评估和经验推广。近期已开展海南、深圳等特别措施的评估督导,对一些成熟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措施,在更大范围推广应用。
持续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
“当前,我国服务业整体发展稳中向好,服务消费保持较快增长,重点领域投资加速扩张,服务贸易快速增长。但是,仍面临着供给质量不优、消费潜力待挖、国际竞争力不强等问题。”李飞表示,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方面,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在持续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方面,《意见》作出了放宽准入方向性安排和重点领域针对性安排,提出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可以依靠市场充分竞争提升供给质量的服务业行业领域逐步取消准入限制。同时,持续优化经营主体准入环境,清理不合理的准入限制和违规设置的准入障碍。
在加快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方面,推动服务业供需更加适配,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优化服务供给,提升服务品质,丰富消费场景,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
在进一步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方面,聚焦重点环节,分领域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面向制造业的专业化、社会化、综合性服务能力。
在做强做精服务品牌方面,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品牌,打造服务质量好、创新动能足、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品牌,以品牌建设带动服务消费市场新增量,释放消费新潜力。
防止有关企业利用垄断优势开展市场竞争
市场准入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前提,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准入的基础和关键内容。
任端平表示,下一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持续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加快出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依法明确注册资本明显异常判定标准和程序、豁免调整出资期限的条件和要求、另册管理等内容。在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领域,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依法分类设定注册资本实缴范围、比例和期限。
其次,持续健全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法律制度。包括“依法加快研究制定经营主体登记基础法律制度,明晰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基本原则,研究统一基础法律概念术语,完善登记事项管理、营业转让、商号管理、经营主体租赁承包等制度规则”。
最后,严格监管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对自然垄断企业开展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的范围进行监管,防止有关企业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环节开展市场竞争。
(编辑 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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