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乡村振兴责任制要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此外,要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
《实施办法》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乡村振兴主要责任内容、责任要求和责任主体作出了具体规定。在责任要求上,《实施办法》规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落实行业或者领域内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在责任主体上,《实施办法》强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而在地方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农村基层党组织直接负责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实施办法》对有关责任内容、责任要求和责任主体亦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责任要求上,《实施办法》分级明确了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具体责任要求。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负总责,并确保乡村振兴责任制层层落实;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做好上下衔接,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整合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
在责任主体上,《实施办法》强调省、市、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村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并对如何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作出相应的部署和规定。
国家发改委国土经济室主任黄征学在受访时表示,《实施办法》亮点明显,既明确了各层级政府和各部门的职责,也强化了上下级政府和部门间协同联动。“乡村振兴包括产业、组织、人才、文化、生态等五方面的内容,都会涉及资金投入、土地占用、人口流动等方面的内容,但这些问题又都比较难以解决。前提是要先把产业振兴放在优先的位置,明确产业振兴牵头部门和协同配合机制,结合新型城镇化战略深入推进,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中国区域科学协会理事长、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肖金成认为,《实施办法》的亮点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责任更加明确,目前共有14项责任。其中省级负总责,确保责任制逐级落实;市级负责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上下衔接,以市带县;县级是一线指挥部,统一资源要素,组织落实;乡镇作为中心任务,一村一策,精准指导;村级党组织动员农民积极参与。还明确了省、市、县、乡党政负责人以及村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此外,还有考核监督机制,责任制的落实对乡村振兴工作一定有实质性推进。“《实施办法》的出台,将使得各级政府负有各自的责任,级级抓落实。提高效率,而不是层层加码。”
东部某省县级乡村振兴局负责人认为,《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体责任,特别是明确了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这必然会推动各级各部门关注乡村振兴、研究乡村振兴、支持乡村振兴,同时,也将极大地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形成党委政府引领掌舵、行业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强大合力。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九三学社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农村发展学会理事冯兴元表示,《实施办法》是继2021年《乡村振兴促进法》发布以后的具体实施保障机制。
冯兴元表示,《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各级政府如何分头负责贯彻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定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而《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乡村振兴促进法》而制定的,目的在于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更好地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而《实施办法》则明确了省、市、县、乡级政府及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方面的事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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