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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副行长宣昌能:国内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建立完善的TLAC内部管理机制

2022-11-22 17:11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郭冀川

    2022金融街论坛年会于11月21日在京举行,在“宏观政策:积极应对多重冲击”主题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宣昌能表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进金融安全网建设,持续强化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宣昌能(图片来源:金融街论坛)

    关于扎实推进金融稳定长效机制建设方面,宣昌能介绍了几项措施,包括巴塞尔协议III与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实施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健全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加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建设。

    宣昌能表示,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规模大、复杂性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关键的金融服务,对整个金融体系高效运行有着重要影响。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西方国家通过提供担保、直接注资、购买问题资产等方式救助大型银行集团,付出了高昂的公共成本,不但增加了财政负担,还导致“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风险。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就是在这个背景下提出的,TLAC强调应当由股东和机构债权人先行吸收损失,降低公共资金救助成本,力图从根本上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

    宣昌能强调,加强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TLAC建设,保障其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有助于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性,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国TLAC达标,宣昌能提出: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国内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建立完善的TLAC内部管理机制,制订中长期TLAC达标规划,确保2025年和2028年起分别满足TLAC监管要求;二是推进TLAC工具的外源补充。统筹规划资本工具、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三是推动TLAC工具发行,加大市场培育力度。应继续加大对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市场培育力度,改善发行环境,拓宽投资者范围,鼓励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赴境外市场发行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四是完善制度框架,夯实法律基础。在《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研究TLAC信息披露、内部TLAC规则等,不断完善我国TLAC监管制度体系,提高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境内外的可处置性。

    “此外,可以考虑以修订《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为契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银行破产债权等级序列,将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的清偿顺序和损失吸收能力进一步明确化、清晰化,更好地保障各类债权人在处置阶段的合法权益,确保处置程序有序展开。”宣昌能说。

(编辑 何帆 白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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