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近期修订完成《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于昨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较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较大调整,重点体现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监管指标和公司治理等方面。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已无法满足财务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近年来,企业集团经营风险向财务公司传导问题日益突出,个别财务公司被集团利用,沦为对外融资工具,加速产业风险转化成金融风险。
从主要修订内容看,《征求意见稿》调整了市场准入标准,扩大对外开放,将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许可条件进行调整,明确跨国集团可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
《征求意见稿》优化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取消了部分未能有效服务集团发展且外部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强的非核心主营业务,区分财务公司对内基础业务和对外专项业务,实施分级监管。例如,《征求意见稿》缩减了财务公司“发行债券、股权投资、担保、信贷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交易、融资租赁、保险代理、委托投资”等业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充分汲取破产及高风险财务公司风险教训,坚决杜绝财务公司沦为企业集团对外融资平台,强调财务公司资金来源和使用均在集团内部的定位。此外,实践中相关业务未能为企业集团主业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和支持,由外部提供服务的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强。
《征求意见稿》还优化了监管指标,增设了部分票据业务和集团外负债等监管指标,力争实现对财务公司风险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对于这一安排,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个别企业集团利用财务公司违规开具大量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在集团出现经营危机后,财务公司承兑票据逾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为加强票据业务监管,《征求意见稿》新增“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5%、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10%、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等监管指标;将原监测指标“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存放同业余额的3倍、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的80%”规范为监管指标。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化向上延伸监管,防范集团产业风险,增加了强化股东监管的相关措施;强化公司治理监管要求,提升法人独立性;完善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增加财务公司破产相关条款及制定恢复处置计划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