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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垄断法8月起实施 平台经济监管迎重大进展

2022-06-25 03:22  来源:证券时报

    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新反垄断法自8月1日起施行。新反垄断法在5个方面做出调整,新法完善平台经济监管制度,通过调整安全港规则平衡立法与执法间的矛盾。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已运行14年。这一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为提高法律适用性,推动反垄断法修改势在必行。

    新反垄断法在5个方面做出主要修改,一是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为本法的执法部门;二是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三是完善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四是完善对于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程序;五是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完善平台经济监管制度

    此次反垄断法修订过程中,其在平台经济领域的适用,一直备受关注。

    深圳大学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曾撰文提及,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有三方面原因:一是这个领域与民生关系极为密切,特别是社交网络、互联网搜索和电子商务都是提供消费者服务的重要平台,我国网民数量有10亿,数字经济在GDP占比38.6%;二是互联网平台所处的都是双边市场,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直接效应、间接效应以及大数据,头部企业已在平台经济领域形成了巨大的进入壁垒,其结果是这个领域明显存在赢者通吃的现象;三是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已成为国际趋势。

    此前,反垄断法一审草案在总则中已明确,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并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新增专门条款,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新反垄断法中,结合平台经济运行特点,进一步完善了相关适用规则。

    比如,在经营者集中方面,增加了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不申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依法进行调查。

    这一修法方向与平台经济特点密切相关。比如,一些市场份额不到申报标准的初创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并购行为,也有可能影响到公平竞争。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企业创新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数字经济产业创新研究院院长姚建明对记者表示,本次修法将对平台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一是使平台企业进一步认清做事的规范和边界;二是做到有法可依,给平台经济的监管带来便利,更有利于平台经济的健康成长。

    完善经营者集中制度

    新反垄断法中另一处调整重点就是对经营者集中制度的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作为反垄断执法的事前监管手段,防止通过集中扭曲市场竞争结构,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重要抓手。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魏士廪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过去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相对比较单一和抽象,主要以营业额判断。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完善,一方面对于执法机构来说更容易把控执法的标准,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更清楚哪些应该报、不报的后果是什么。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钟刚向记者表示,分类分级审查涉及经营者集中的案件,既能够达到维护相关市场竞争的目的,又能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对于不同类型和复杂程度的经营者集中案件,通过简易程序的优化和分级制度的设置,执法机构可实现案件快速处置,提升审查效率,而分类制度也能将有限的资源集中投入到特定领域重要案件的审查中,提升审查质量。

    今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也曾提到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

    调整安全港规则

    降低企业合规压力

    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最早是在一审草案中提出,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标准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其中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对应的就是反垄断法草案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与组织和帮助他人达成协议。

    一审之后,有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专家学者建议对引入安全港规则再作斟酌;有的建议明确,对于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不适用安全港规则。

    吸纳各方意见和建议,新反垄断法调整后的“安全港”仅被置于纵向垄断协议的条款之下。

    草案明确,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事实上,安全港规则并非反垄断法独有概念,在税法、证券法等其他法律中也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司法实践。“安全港”的引入为反垄断法的普遍适用性和规制对象复杂性间的矛盾,提供了缓冲区。

    对于为何缩小“安全港”适用范围,钟刚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如果横向垄断协议也适用安全港规则,或将很大程度上提升执法难度。

    比如,横向垄断协议中存在的部分核心卡特尔,无论所涉主体市场份额大小都需要被处理,此时若存在安全港规则,不谈是否可适用安全港规则本身存在争议,适用时还可能需要对市场份额进行评估,无疑会增加执法工作量。

    同时,对于所涉企业市场份额的计算,要先界定好相关市场,涉及到商品、地域、时间等具体范围,这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横向垄断协议的执法难度。此次将安全港原则限定在纵向垄断协议中,或将更好地达到立法与执法间的平衡。

    魏士廪也指出,横向垄断协议的垄断效果相对更明显,危害也更严重。纵向垄断协议在实务和理论界都存在一定争议,更适用于用合理性原则去分析。安全港规则细化后,对于涉及到上下游关系的企业来说,有了更清晰的标准作指引,合规成本更可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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