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包兴安 见习记者 杨洁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月9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加快补齐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短板弱项,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同时提出到2025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0万立方米/日,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70万吨/日左右,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左右,新增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等具体目标。
《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五方面15项重点任务。一是加快补齐能力短板,其中包括健全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逐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能力、持续推进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等;二是着力构建一体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包括推动环境基础设施体系统筹规划、强化设施协同高效衔接等;三是推动智能绿色升级,包括推进数字化融合、推动环境基础设施绿色高效发展等;四是提升建设运营市场化水平,包括积极营造规范开放市场环境、深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等;五是健全保障体系,包括加强科技支撑、健全价格收费制度、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统计制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方面,《指导意见》要求,落实环境治理、环境服务、环保技术与装备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渠道予以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支持力度。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编辑 白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