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取消了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需求与市场关切,便利了中小投资者提起诉讼。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认为,取消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前置程序是对司法实践出现问题所进行的回应,增加了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安排的配套性、衔接性规定,有助于平衡各方合理诉求,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为资本市场持续发展发挥保障支撑作用。
及时全面保障
受损投资者诉权
司法解释取消了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不再以行政或刑事处理为前提条件,以方便投资者提起诉讼。
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具有当事人众多、证据取得困难、专业知识复杂等特点,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早期阶段,为减轻投资者的举证负担,根据当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原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了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以该虚假陈述行为已经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为前提。
“从实践效果看,前置程序在减轻原告举证责任、防范滥诉、统一行政处罚与司法裁判标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郭雳表示,但与此同时,前置程序也存在投资者诉权保障不足、权利实现周期过长等问题,需要在制度层面进行改进。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日益发展和成熟,法院证券审判经验不断积累,司法制度和资本市场制度不断完善,取消前置程序的条件逐渐具备。
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从正反两个角度明确了取消前置程序的安排,切实降低了投资者起诉门槛,及时充分保障受损投资者诉权。首先,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其次,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保生认为,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彻底废除前置程序,全面放宽对原告起诉提交的初步证据要求,甚至彻底取消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中对于原告应至少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等作为初步证据的起诉限制,仅原则性规定原告提交“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即符合起诉条件,在实质取消前置程序的问题上迈出了一大步,或引发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一波新浪潮。
后续司法实践
将提供经验积累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室主任陈洁指出,司法解释取消前置程序从制度层面维护了投资者的诉权,但从审判实践出发,前置程序取消后的司法应对,包括揭露日的认定、重大性的认定、原告举证能力的补强、防范滥诉、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协同等将是迫在眉睫的课题,攸关我国资本市场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的有效应对及协同配合,和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息息相关。
为了防范没有事实根据的滥诉行为,司法解释要求原告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交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以及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同时,最高法和证监会还同步发布相关通知,明确建立案件通报机制。人民法院可以向证监会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监会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协助配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就相关专业问题征求证监会及其相关部门意见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通过衔接性的安排,以及司法实践的积累,证券案件审理体制机制将会不断完善,在司法审判和行政监管的合力之下,我国投资者保护水平将持续、稳步地提高。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汤欣表示,取消前置讨论已久,也已经在《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中进行了先期试点,规定由原告投资者自行举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精神,也是国际惯例,预期在配合相关制度的情况下,如司法解释中的若干关键性规则的厘清、法院系统和证监会系统的协作机制等,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在拓宽投资者索赔路径的同时,不会对于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构成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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