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邢萌
1月1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货银对付(以下简称DVP)改革,就拟修订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同步就《结算规则》《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DVP制度作为将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联系起来的机制,是国际公认的基础性结算制度。其主要用于保障证券交易达成后钱券足额交收,可有效控制结算系统本金风险。
《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DVP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事实上,我国经纪和融资融券业务通过第三方存管、全额保证金、交易前验资验券等制度已达到DVP效果;而涉及机构投资者自营和托管业务的结算制度尚需完善。
多年来,我国市场已形成“T日证券过户、T+1日资金交收”的结算模式,此次改革要点则是,保持上述市场基本习惯不变的基础上,当结算参与人T日日终资金不足额时,中国结算在向其交付证券的同时,对相应证券进行设置标识处理,代表相应证券处于交收过程中;当结算参与人T+1日足额完成资金交收后,解除相应证券标识,实现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相互关联。由此可见,本次改革保持现有交易结算制度和习惯基本不变,对广大个人投资者不会产生影响。
对此,上海财经大学法学教授、博士麻国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样的制度安排是贯彻落实证券法的需要,从制度上增强结算体系安全性,既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特点和实际,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麻国安进一步表示,此次改革并不会对已达到DVP效果的经纪业务和融资融券业务设置标识,这意味着相关业务的证券交易不会受此影响。
“此次DVP改革立足我国国情,通过对自营和托管业务的结算建立证券和资金交收的关联,加强证券市场中后台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宝新金融首席经济学家郑磊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过制度安排使自营和托管业务实现DVP效果,将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风险防控制度。
此次改革立足我国国情的同时,也充分借鉴国际成熟经验,通过引入对证券设置“可售交收锁定”标识、多批次交收安排等,实现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的相互关联。
据了解,DVP国际标准经历了从“同时交收”到“相互关联”的演进。2012年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指出,“DVP不要求同时结算债务”,即不再严格要求证券和资金同时交收,但强调了证券和资金交收的关联性。
“总体上看,本次DVP改革充分借鉴国际最佳实践,提高国际投资者对于中国结算效率和资金安全保障的信心。”郑磊表示。
麻国安表示,DVP改革的实施,既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投资环境,也有利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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