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9月18日发布的信息显示,人民银行、外汇局共同起草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同时,进一步拓展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境外贷款主体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项目。
《规定》所称的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行为,不包括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
《规定》旨在建立统一的本外币境外贷款政策框架,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以更好满足境外企业资金需求;同时,对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相关的跨境资金流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做好风险防范。
针对目前本外币境外贷款政策差异较大、跨境人民币贷款政策分散且限制较多的格局,《规定》将境外人民币和外汇贷款业务纳入统一政策框架,同时鼓励境内银行以本币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规定》明确,境内银行应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与贷款币种保持一致。
《规定》还进一步拓展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
目前,相较境外外汇贷款,境内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较窄,贷款对象仅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出口买方信贷相关企业。
《规定》则放宽了这一限制,允许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境外企业直接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境外贷款主体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项目。
贷款用途方面,《规定》明确,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用于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如境外贷款用于境外直接投资,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此外,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贷款利率则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确定。
《规定》对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相关的跨境资金流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结合各行一级资本净额及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规定》设置了境外贷款余额上限,通过调整境外贷款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实现跨境资金流动逆周期管理。
境内银行应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根据《规定》,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对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在20亿元以下的境内银行,额外给予20亿元的初始额度。
某商业银行资深宏观研究员对记者表示,《规定》一旦正式实施,将起到“一举多得”的作用。一是满足境外企业投融资需求,便利跨境贸易投资,促进国际贸易投资;二是有助于境内银行拓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三是有助于增加人民币在国际投融资方面使用,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