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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债统一规则方向明确:市场严监管、定价趋合理

2021-08-21 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近日,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从完善法制、分类趋同、信息披露、信用评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十个方面做出明确指引。

    市场人士认为,此举将有助于债券市场的统一。从一级市场继续压实各参与方责任,加强市场监管,健全统一执法机制;在二级市场健全市场制度、规范交易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从而使债券价格真正反映其价值。

    分类趋同规则标准逐步统一

    《意见》要求,逐步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信用评级、投资者适当性、风险管理等各类制度和执行标准。具体而言,包括统一规范债券交易行为、统一评级标准、逐步统一债券发行交易编码规则、金融基础设施有序联通、登记结算系统基本规制逐步统一、统一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和资金跨境管理等。

    “我国信用债市场一直处于多头管理的格局中,不同品种分别由不同部门发行与监管,在监管制度和执行标准等方面并未统一,给监管套利行为留下可乘之机。”国盛证券固定收首席分析师杨业伟说。

    杨业伟认为,以往信用债种类较多,包括中票、PPN、短融、公司债、企业债等,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则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按新出台的《意见》,信用债以后按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分类,公开发行适用统一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标准,非公开发行采用统一的标准。

    目前,公司类信用债市场主要由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企业债构成,分别由证监会、交易商协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

    机构认为,从文件中体现出的诸如“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各方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等表述来看,或意味着公司类信用债多方监管的格局不变,但推动制度统一、多方协调配合仍是大趋势。

    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也有望逐步统一。《意见》明确要求,依法建设全国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体系,坚持一级托管为主的基本制度框架,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

    强化市场规范健全定价机制

    除了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规则逐步统一,《意见》中传递出的关于完善定价机制,充分反映信用分层的要求也值得关注。

    《意见》指出,要限制高杠杆企业过度发债,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禁止结构化发债行为。同时,防范监管套利,特别应防范以规避公开发行管理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为目的、实质上将低信用高风险的债券出售给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较弱投资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这些都是规范债券市场的必要措施。”杨业伟认为,此前结构化发行增加了市场风险,2019年以来已对其进行了较为严厉的限制,显著压缩了相应规模。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规避内控等行为则属于不能容忍存在的违法行为。

    《意见》还要求,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边界,区分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不同主体的信用界限。同时提出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提升信用评级质量的要求。

    去年发生的两起信用债违约事件曾在市场产生较大影响,违约发生前两家企业的主体信用评级都是A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市场呼吁,信用评级应反映真实的企业状况,提高客观性和有效性。

    机构人士认为,如果信用能够有相对清晰的分层,定价机制的形成本身也不难,相信市场会形成较为良好的定价机制。《意见》的推出将助力我国信用债合理定价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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