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将于7月20日起正式实施,在深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由其在上限和下限之间自主确定。至此,深圳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各类就业群体的全覆盖。
对于缴存主体,包括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存范围之外单位的职工也可以按照《暂行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存范围之内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职工也可以自愿缴存其个人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与深圳市公积金中心签订《深圳市个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使用方式等内容。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和收入的特殊性,赋予该群体更多的自主选择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由其在上限和下限之间自主确定。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对于购房者来说,公积金是不少人选择的贷款方式之一。据悉,灵活就业人员在深圳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首先要满足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并且累计缴存时间不低于36个月,且申请时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另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将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深圳,外地缴存月份可计入深圳累计缴存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