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包兴安
7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审查标准方面规定18个“不得”。
《实施细则》共7章31条,分为总则、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第三方评估、监督与责任追究、附则。
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施细则》在贯彻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有了更高的站位、更流畅的调查程序和工作机制。同时,《实施细则》对于一事一议、主动启动审查、评估公开、例外规定及第三方评估机制进行了首次确定,并和国际规则积极对接,推动我国公平竞争审查高质量发展。”王营表示。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审查标准是《实施细则》的核心。
《实施细则》将审查标准细分为4个标准,每个细分标准又规定“不得”条款,并以清单的形式列举了具体内容。如,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方面,规范部分条款表述,补充“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部分表现形式,进一步扫清市场准入和退出障碍。规定“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等5个“不得”。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方面,充实细化审查标准,完善排斥限制招投标的部分条款,畅通商品和要素流动渠道。规定“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等5个“不得”。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方面,对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提供或扣留各类保证金等条款进行规范和完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规定“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等4个“不得”。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方面,细化部分内容及表现形式,与《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做好衔接,规定“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等4个“不得”。
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坚持全国一盘棋,明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不得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退出条件、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等,进一步打破“区域小市场、小循环”,切实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