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中概股监管,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等。
市场人士认为,随着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的推进,跨境投融资行为越来越普遍,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跨境流动日益频繁,由此引发的数据安全风险值得关注。《意见》夯实了资本市场跨境监管合作的法治基础,也为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指明了方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大环境下,下一步,各部门有必要尽快落实《意见》相关规定,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形成中概股公司跨境监管的新局面。
优化境内企业
境外上市监管制度
《意见》提出,加强中概股监管。采取措施做好中概股公司风险及突发情况应对,推进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修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境内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职责,加强跨部门监管协同。
Wind资讯数据显示,截至7月8日,在美股上市的中概股有285只,其中277家公司的注册地在境外,8家注册地在境内,即美股大部分中概股为红筹企业。其中,8家境内注册的中概股,同时也在A股上市。从市值来看,中概股大多为小市值公司,上述285只中概股中,195只总市值低于10亿美元,占比68.42%。
目前,红筹企业境外上市一般都未经过证监会审批。“近年来,部分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屡现问题,对中国企业形象造成一定影响,建议加大对红筹企业境外上市监管。”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子学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因为中概股公司的实际运营主体在境内,其中的新经济公司大概率涉及国家或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因此,从国家安全角度来看,需要加强对红筹企业境外上市监管。”
“近年来,从国家到社会,对于中概股的问题长期都在关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跨境监管执法协作方面,我国一直以来都是主张以某种方式进行国际合作。在实施跨境监管协作过程中,境外监管机构要求提交境内中介机构审计业务等业务的基础资料,涉及问题比较复杂。因为国内数据的流失,可能会对我国安全产生一定威胁,需要从信息安全的角度去重新梳理。而且,民法典也明确提到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基于国家数据安全以及消费者和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通过一些必要程序,采取较此前更为严格的措施是对的。”叶林表示。
去年,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引起市场对跨境监管合作的关注。市场人士认为,随着企业“走出去”和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程度加深,跨境投融资的行为日益复杂,跨境证券违法活动数量和形式也逐步增加,对跨境监管执法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此,《意见》提出,坚持依法和对等原则,进一步深化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探索加强国际证券执法协作的有效路径和方式,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推动建立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联盟。抓紧制定证券法有关域外适用条款的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则,细化法律域外适用具体条件,明确执法程序、证据效力等事项。加强资本市场涉外审判工作,推动境外国家、地区与我国对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跨境监管合作,始终坚持开放合作态度。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的共同职责。在跨境证券监管合作领域,我们坚持尊重国际惯例、体现相互尊重、开展有效沟通、寻求互信共赢的基本原则。”去年6月份,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证监会已经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建立多双边监管合作机制,并积极开展证券监管与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目前,证监会已与66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署了多个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于2007年成为国际证监会组织《磋商、合作及信息交换多边谅解备忘录》的签署方。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证监会共收到跨境执法协查请求71件,办结68件;收到跨境监管信息交换请求29件,办结24件;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发送执法协查请求23件。
上述瑞幸咖啡事件发生后,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依法对瑞幸咖啡境内运营主体、关联方及相关第三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积极向美国监管机构提供跨境执法协助,取得了良好的协同执法效果。
压实中概股
信息安全主体责任
《意见》提出,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抓紧修订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压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跨境信息提供机制与流程的规范管理。
这被业界认为是《意见》的一大亮点。
“《意见》对维护我国国家数据安全具有突出意义。”郭雳表示,中概股公司多为中国各行业领先的高科技企业,掌握有中国人出行、购物、支付等多领域的海量数据。在当今信息时代,数据是极为重要的战略资源。跨境数据流动不仅关乎公民个人权利,而且会对国家安全产生直接影响。
“《意见》从完善数据安全相关立法、压实中概股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国内监管部门协同等多方面入手,打造一套强化中概股公司维护数据安全的立体化体系,对目前跨境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很强针对性和解决力。”郭雳进一步表示。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法学教授郑彧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资本市场是有关资本流动的金融要素市场,金融交易的数据已不仅仅是死板的一组组代码,通过大数据分析,能够对金融交易的参与主体、金融趋势、交易特征进行还原,甚至因为这些数据分析,可能也使数据本身成为一个交易要素。数据的这种可交易性和可复原性决定了必须重视资本市场交易数据的安全管理,确保金融数据安全的存储、合理的利用,使得数据对于金融监管的帮助,同时防止数据的不当“逃逸”引起不当交易行为,或者对于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稳定性的冲击。
市场人士认为,为进一步规范数据跨境流动的相关流程,有关部门有必要抓紧修改《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跨境信息提供机制与流程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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