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的情况,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5月18日联合发布公告,要求会员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兑换以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坚决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不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账户和支付结算、宣传展示等服务,同时提示社会公众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资金受损。
监管从未离场
2020年以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价格大幅波动,国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有所抬头。中国居民盲目跟风,通过境外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商参与交易炒作,易产生较大损失。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和整治从未停止。比如,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显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017年9月,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框架下,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涉嫌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指导各地集中取缔173家平台,此后保持监管高压态势,累计清退38家境内新增平台。
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监管部门早已明确,任何为中国居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个人或交易所均涉嫌开展非法金融活动。但不少个人或“交易所”仍铤而走险,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目前,我国明令禁止交易平台从事法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和信息中介等服务,按现行监管规定这一要求对境外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商同样适用。
对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而言,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兑换及相关业务,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除提供渠道以外,为虚拟货币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商提供引流、客户识别以及信息展示,也都存在法律风险。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场外交易商的定义,业内人士表示,场外交易商类似于网贷机构,具有撮合功能,并且提供交易展示,其专门服务于身在境内但想要购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投资者。“卖方在场外交易商发单,买方在此处进行购买。场外交易商的平台可能是网站,也可能是微信群、QQ群等。”
购买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自身价值根基比较脆弱,可以看作是一种非常不成熟的金融资产,其价格易受少数几个虚拟货币巨鲸账户以及监管和舆论影响且波动十分剧烈。比如,今年2月美国财政部长耶伦发声质疑比特币、马斯克宣布特斯拉不再支持比特币交易后,比特币价格均在短期内出现了较大跌幅。
尤其是火币、币安、OKEX交易平台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服务器不停更换,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不断加大。同时,部分互联网企业、社交媒体账号等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宣传营销服务,为社会公众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了便利,诱导社会公众参与投机炒作,提升了互联网舆论对虚拟货币行情的关注度。
据了解,虚拟货币场外交易商和大部分交易所不受监管,虚构交易、操纵价格、侵吞客户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目前,境内已经没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场所,“翻墙”在境外买比特币没有消费者保护措施,投资者受到损失只能自负。尤其是参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个人和企业不被法律保护,交易合同属于无效,投资者需自行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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