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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 发布多项业务规则

2020-11-07 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全国股转公司昨日发布多项业务规则:建筑行业、卫生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下称《挂牌审查1号指引》)和经修订的《挂牌申请材料受理检查要点》;修改后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第1号》(下称《优先股业务1号指引》)。除了《挂牌审查1号指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余规则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建筑行业、卫生行业信息披露指引重点要求相关行业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充分、准确揭示公司投资价值和风险因素。其中,关于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要求适用于申请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要求适用于创新层、精选层公司,并鼓励基础层公司参照执行。

    全国股转公司本次发布实施的2个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有三方面特点:一是聚焦于建筑和卫生行业公司突出的风险及特征,明确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二是突出信息披露重点,着力降低投资者信息收集成本;三是分类施策,便利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控制信息披露成本。

    全国股转公司将在总结挂牌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统筹考虑中小企业特点及挂牌公司持续监管要求,陆续制定发布挂牌审查指引。本次发布的《挂牌审查1号指引》,对15个重要事项的相关要求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中财务类事项8个,非财务类事项7个。

    同时,为进一步优化市场服务,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申请材料受理检查要点》进行修订,完善四方面内容:一是对股东超200人申请挂牌公司申报文件目录与股东200人以下申请挂牌公司的目录进行合并,相应增加对申报文件格式的总体要求;二是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等16个条目进行简化;三是新增定向发行说明书、表决权差异安排等6个条目的检查要求;四是修改董监高持股情况、尽职调查报告等6个条目的内容。

    全国股转公司此次对《优先股业务1号指引》主要进行三方面修改:首先,与行政许可程序衔接,对于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超200人的情形,新增了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的文件要求和办理流程;其次,统一审查机制,将豁免核准情形下的发行审查程序从事后备案调整为事前审查;再次,细化材料要求,根据豁免核准和申请核准的不同情形,分别明确申请文件的要件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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