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大幅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而以前的规定为“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
以昨日最新发布的一年期LPR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较过去24%和36%的基准大幅下降。
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20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据他介绍,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是出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以及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
“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贺小荣表示。
近年来,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从长远来看,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贺小荣表示。
利率上限定为一年期LPR的4倍
据悉,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主要考虑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等因素。
199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长期以来,这一规定为社会各界所知悉、所接受,各级人民法院依据这一司法解释审理了大量民间借贷案件。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批复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是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
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
“原《规定》中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现基准利率不复存在,故有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贺小荣说。
执行更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
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贺小荣透露,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后吸收了这一意见,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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