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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再出大招 保前保后操作指引正在征求意见

2020-06-30 05:2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在互联网贷款领域常见的提供信用担保的信保业务,即为融资性信保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主要包括个人消费类的借款履约保证保险、汽车金融履约、政银保、银行商业贷款保证、互联网金融平台贷款保证、信用卡统保等细分业务。

    5月,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区分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6月,银保监会又下发《监管提示函》,再度强调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新规,谨慎开展新增业务;夯实自身基础,防范合作方风险传递;妥善处置风险,严格压实高管人员责任。

    根据《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应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保险公司在销售融资性信保业务时,不得违背投保人的意愿捆绑、搭售其他保险产品。

    《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明确,履约义务人为自然人的,准入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特征、信用状况、资产状况、借款用途等;履约义务人为企业的,准入要素还应当包括股权结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定代表人情况,必要时可增加企业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准入要求。

    对于承保小微企业的业务,保险公司应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对外公开信息或可佐证实际生产经营事实的材料,判断企业信息真实性。对于履约义务人为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或主要股东的,应核实其相关信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外公开信息保持一致;对于履约义务人为实际控制人的,应要求提供代持股证明或其他实际控制人说明材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根据《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要求,保险公司保后监控措施应与其经营业务类型、实际经营情况等相匹配,并与核保时的风控措施保持延续性,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在个体风险监控上,保险公司作为融资信用风险的承担人,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对履约义务人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进行监控,监控内容应包含履约义务人的偿还能力、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诚信状况、抵押物状况等,具体方式可包括电话拜访、现场尽调、大数据监测、模型监测等。

    在业务整体质量监控上,监控指标的选取应符合以下要求:业务风险敏感性高;行业内通用;与经营结果相关性高;覆盖风险管理全流程;简单直观。

    2018年起,融资性信保业务出现赔付率激增,当年保证保险业务虽仍实现承保盈利18.16亿元,但信用保险承保亏损15.58亿元。2019年,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承保利润率分别为-54.2%和-3.32%,全线承保亏损。今年一季度,信用保证保险赔付率大幅上升约50%。

    在这一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建立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预警机制。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风险要素特征,明确设定存量客户的分类风险管理标准和阈值设定标准,按照客群资质、渠道、账龄等分别进行风险预警。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建立风险处置工作机制,指派专人对风险预警提示进行及时处置。

    在理赔上,当到达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时点,履约义务人仍未清偿欠款的,或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时,保险公司将启动理赔程序。保险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规定的时效内做出核定、赔付或拒赔决定,不得无故拒赔或拖欠赔款。

    在追偿上,保险公司在依法取得对履约义务人的代位追偿权后,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应及时收集履约义务人及担保人(如有)的资产线索,包括个人和企业汽车、房产、股权、应收账款、存货、账户等,以确保追偿工作的顺利开展。

    银保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5月,保证保险保费308亿元,同比增长1.77%。单均保费16.25元,同比减少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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