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策部署,12月6日,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据悉,《实施细则》主要落实两方面的对外开放举措,一是落实关于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的开放举措。《实施细则》第三条相关规定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并增加“中国银行(行情3.62+0.00%,诊股)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为2020年适时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制度空间。
二是落实关于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的开放举措,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以及“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实施细则》中不再对“经营年限30年”“代表机构”等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并规定主要股东应当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拟减持股权或者退出中国市场的,应履行股东义务,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
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规定上述制度安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方面的监管制度,优化外资保险公司治理机构,保障外资保险公司持续稳健运行。
此外,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统一了中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规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分支机构管理方面,《实施细则》删除了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部分原有条款。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方面与中资保险公司均适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在统一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二是在中国申请人的资格管理方面,明确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条件和管理统一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确保相关监管规定的协调统一。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下一步将按照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依法推进相关审批工作进程。欢迎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将自身先进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与中资公司在竞争中相互促进,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和人民生活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