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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基“T+0赎回提现”实施限额管理 互联网销售应严格落实“三强化、六严禁”原则要求

2018-06-02 05:25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货币市场基金因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等特点受到投资者的普遍欢迎,规模持续增长,总体发展较为稳健。但是,货币市场基金在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中也产生一些问题,不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和市场公平有序竞争,集中表现在:部分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互联网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变相从事基金销售业务,规避监管;个别基金存在排他性销售、非公平竞争情况;部分基金在宣传推介中存在片面强调收益性和便利性,对投资者风险揭示不足等。此外,货币市场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发展迅猛,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以所谓“实时大额取现”为卖点盲目扩张业务规模,部分支付机构违规提供资金垫支,给投资者带来无限流动性预期,潜在一定流动性风险隐患。亟需对相关业务加以规制,切实防范风险,促进规范发展。

    《指导意见》主要从以下五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三强化、六严禁”的原则要求。即,强化持牌经营要求,强化基金销售结算资金闭环运作与同卡进出要求,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公平竞争要求;严禁非持牌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活动,严禁其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信息,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严禁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用于“T+0赎回提现”业务,严禁基金份额违规转让,严禁对基金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

    二是对“T+0赎回提现”实施限额管理。对单个投资者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设定在单一基金销售机构单日不高于1万元的“T+0赎回提现”额度上限。投资者按合同约定的正常赎回不受影响。

    三是除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禁止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

    四是规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T+0赎回提现”业务的宣传推介和信息披露活动,加强风险揭示,严禁误导投资者。

    五是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提供以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进行支付的增值服务,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业务,不得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等。《指导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考虑行业机构落实《指导意见》要求需要一定时间,对改造存量业务额度上限给予1个月过渡期,对改造存量业务垫支模式给予6个月过渡期。相关市场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归位尽责,完成存量业务的规范整改,增强风险意识,努力提升合规风控水平,促进货币市场基金平稳健康发展。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货币市场基金是一类现金管理工具,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历来高度重视对货币市场基金进行监管,相继出台了《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文件,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等相关活动,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前述负责人强调,本次《指导意见》发布施行后,投资者的正常赎回申请不受任何影响,但投资者发起的“T+0赎回提现”申请,需遵守一定额度限制,可能会对部分投资者的投资体验、取现习惯产生一定影响。为降低潜在影响,《指导意见》已为实行额度调降预留了一定的过渡期,使投资者可在过渡期内逐渐适应新规,也使行业机构可在过渡期内为新规施行开展必要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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