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傅苏颖
银保监会6月1日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部署开展试点工作。旨在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风险。
《办法》明确了联合授信机制目标、适用范围和基本工作原则;建立了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联席会议制度等运作管理框架;明确了信息共享、联合授信额度管理和融资台账管理等风险防控机制;确立了企业进入风险预警状态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应对和处置机制;明确了对违规企业和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惩戒措施。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赵亚蕊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商业银行而言,《办法》通过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运作机制,有助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协作和沟通,有利于避免因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可能产生的企业过度授信,杠杆率过高的问题。通过进一步完善多家银行间的综合授信管理体系,有助于多个银行对单个企业授信的综合考量,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过度担保的现象,防范过度授信、过度担保可能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区域性风险。
依据在银行业的融资余额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两个指标,《办法》确定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范围。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亿元-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办法》要求,在试点期间,各银监局应根据上述标准,在辖内选取性质、行业、规模上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试点对象。
在联合授信机制的运作机制方面,《办法》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协商确定联合授信额度;二是监测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三是建立预警机制。在组织安排上,联合授信机制主要通过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等法律合约,以及联席会议决议等内部约定进行规范。
另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尊重契约,对于违反《办法》、协议或联席会议决议的行为,《办法》还明确了相应的处置措施。如对违反《办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可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等。
上述负责人表示,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数量很少,不足全部企业的千分之一,绝大多数企业不受影响。
对企业而言,赵亚蕊认为,尤其是在当前企业杠杆率普遍较高的情况下,通过对过度融资的企业进行约束,有效限制高杠杆企业的融资行为,能够帮助企业降低杠杆率和经营负担,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有助于企业长久稳健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