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苏诗钰
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于昨日印发《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此次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方案主要包含四方面内容;一是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建立反映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二是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鼓励市场化交易;三是各地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四是对低收入群体等给予适当补贴。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自2019年6月10日起允许上浮。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35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门站价格理顺后,门站环节不再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同时,鉴于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由11%降低至10%,统一按10%税率安排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
那么,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终端销售价格如何安排?
国家发改委该负责人表示,终端销售价格将由各地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自主决策具体调整幅度和调整时间等,但调价前须按规定履行价格听证等相关程序。如果2018年需要调整销售价格的,原则上要在8月底前完成调整工作。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各地也要采取多种措施,降低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一是尽快出台监管规则,降低过高的输配价格。二是结合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的完善,利用阶梯价格制度推行后城镇燃气企业增收的空间,降低调价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