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左永刚 苏诗钰
为强化商誉减值的会计监管,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勤勉尽责、规范执业,提高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就商誉减值的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明确当商誉减值损失构成重大影响时,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及内部授权,履行商誉减值计提的内部审批流程,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除了上市公司之外,对拟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其他资本市场主体商誉减值事项的监管,参照上述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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