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宝琛
近日,被告人阙某就投服中心首例证券市场操纵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成都中院)驳回。
穷追不舍 证券市场操纵民事赔偿诉讼“破冰”
2017年8月中国证监会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康医疗)研究顾问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恒康医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合谋操纵恒康医疗股票案做出行政处罚。
该案违法行为人“假借市值管理之名,行市场操纵之实”,是中国证监会首例因单一信息披露操纵行为作出市场操纵定性及处罚的案件,也被列为“2017年度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18年8月2日,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杨某诉恒康医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阙某操纵市场损害赔偿案由成都中院立案受理,原告代理人为上海上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投服中心公益律师程晓鸣,合伙律师周文平。这是投服中心首次针对证券市场操纵违法违规行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支持诉讼,也是我国首例证券市场操纵民事赔偿诉讼。
步履维艰 被告方极尽手段拖延诉讼时间
历来,证券领域民事损害赔偿案针对个人被告的法律文书送达都极尽周折。
成都中院受理该案后,经多方询问才得以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本已通知当事人双方2018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但开庭前一日收到被告方邮寄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
异议理由是,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2000万元以上。本案原告杨某的起诉金额只有20多万元,不应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由被告方阙某的居住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重大 成都中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申请
本案原告代理人在第一时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请求驳回被告申请。11月1日成都中院裁定驳回被告管辖异议申请。
成都中院认为,被告所提出管辖异议是对本案级别管辖的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例:(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恒康医疗系上市公司,被告阙某操纵恒康医疗股价期间,买入恒康医疗股票的投资者人数众多,涉及金额大,社会影响范围广。
此外,本案系全国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可以更方便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新类型证券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本案系在成都市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践行“投服模式” 为中小投资者维权提供强有力支持
自2016年7月启动支持诉讼业务以来,投服中心已先后在上海、广州、南京、大连、成都、杭州、沈阳等地提起11起证券领域民事赔偿支持诉讼,另有1起股东诉讼,开辟了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新模式。
本案是继2018年1月投服中心与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签署合作备忘录后的深度合作,通过创新“稽查+处罚+维权”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协同维权途径。
投服中心表示,今后,将更加坚定地将支持诉讼案件类型拓展至更多领域,继续探索优化证券支持诉讼工作模式,积极推进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试点进程,开发损失计算工具,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服中心也将继续加强与证监会系统稽查、处罚及巡回审理机构的合作,凝聚各方投保合力,扩宽投资者保护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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