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融券相关业务规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结算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具体看:一是在第一条中增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上述修订条款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重新公布。
新质生产力闪耀2024年服贸会 前沿技术集中亮相
本届服贸会以“全球服务、互惠共享”为主题……[详情]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2031700网站电话:010-84372800网站传真:010-84372633电子邮件:xmtzx@zqrb.net
网站传真:010-84372633电子邮件:xmtzx@zqrb.net
扫一扫,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