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央视记者和证监会稽查部门一起,历经数月摸查暗访,成功破获厦门北八道集团涉嫌操纵张家港行、江阴银行、和胜股份等次新股案,证监会作出没一罚五的顶格处罚。笔者认为,打击和遏制市场操纵,关键要清查赖以操纵的资金、账户这个源头。
经调查,2017年2月至3月期间,北八道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组建操盘团队,利用300多个证券账户,采用频繁对倒成交、盘中拉抬股价、快速封涨停等异常交易手法,涉嫌操纵市场,涉案个股基本都是刚上市不久的小盘次新股。
北八道集团的操纵资金和账户从何而来?答案是找配资中介,配资中介联系提供资金的人,提供资金的人把自己的钱和账户给配资中介,配资中介手下拥有近千个账户,每个账户金额从几十万到几千万元不等,可为操纵主体提供“精准”服务,提供资金的人得到约定收益,操纵超额收益则归北八道集团。也即北八道集团数十亿元的操纵本金并非自己的,数百账户也是配资中介提供。
如果操纵主体只用自己的一个或几个账户交易操纵,交易所实时监控系统一眼就能识别,马上能发现并锁定操纵主体,使其此后的操纵行为难以为继。正因为有配资中介提供的大量人头账户,才使得要发现并锁定操纵主体,需要大量的排查工作,等到锁定操纵主体,其操纵行为也或已结束,对散户的伤害成为既定事实。因此,配资中介提供的大量人头户,是不折不扣迷惑监管部门、掩护操纵者的烟幕弹,如果说北八道集团是市场操纵主体,那么配资中介则为操纵主体提供了作案工具。
《刑法》有“帮助犯”概念,是指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的人;若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就以“从犯”论处,若被胁迫、则应以“胁从犯”论处。从犯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等情况。对照《刑法》,若证券操纵主体构成犯罪的,而配资中介也是在心知肚明情况下为操纵主体提供账户和资金,那么配资中介应属市场操纵的“帮助犯”、“从犯”,同样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当然《刑法》第27条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惩处力度相对较轻。但配资中介的刑事责任或可免除,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能轻易逃避,对此应该强化法律问责。目前《证券法》等对市场操纵“从犯”还缺乏定义和规范,这方面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为市场操纵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应强化法律的高压震慑。
与此同时,也应反思配资中介为操纵者提供资金和账户的行为为何行得通,有没有什么遏制办法。比如,2015年4月13日起A股市场全面放开一人一户限制,1个股民最多可在20家证券公司开设20个账户,这对增强股民权利、促进券商良性竞争有利,但另一方面也可能为庄家利用他人账户实施操纵行为提供了便利,能否对此想出两全之法,值得仔细斟酌。
现在监管部门查明彼时“张家港行”连续涨停怪异走势是由操纵主体实施操纵行为而形成,但在目前的A股市场,与“张家港行”上市初期连拉涨停爆炒如出一辙的个股并不少见,有人将此归于游资在涨停板接力炒作,笔者对此不以为然,笔者认为其背后很可能存在与北八道集团类似的操纵主体,背后可能同样存在进行市场操纵的金融黑工厂,其运作模式甚至也是由配资中介为操纵主体提供资金和账户,对此必须严查,而不仅限于停牌核查。现在爆炒个股对“停牌核查”已经形成免疫力,多数个股复牌后仍然继续涨停爆炒,这甚至就是对监管部门的一种嘲讽,市场操纵的后果也可能进一步蔓延扩散。
打击市场操纵,远不能止步于杀一儆百。市场操纵所获暴利巨大,比如北八道集团短短两个月时间就疯狂获利近10亿元,暴利堪比贩毒,如果这种暴力型市场操纵行为被查处概率较低,后续市场主体就可能前赴后继实施操纵,为此监管部门对于无厘头连续涨停个股,应该尽快立案调查,排查市场操纵嫌疑,遏制不顾个股内在价值而陷入纯粹筹码式投机炒作,防范诱发市场波动风险。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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