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上午,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要求,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不能超过三分之一,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本5%。
《办法》重点明确了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穿透监管等方面的规范。严格股东准入,强化股权结构监管。
《办法》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Ⅰ类、财务Ⅱ类、战略类、控制类四个类型,并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为三分之一,在风险隔离、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对股东提出明确要求,有效发挥制衡作用,切实防范大股东滥用权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
其中还提到,要加强穿透式监管,在股权结构、资金来源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实施穿透式监管。强化对投资人背景、资质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将一致行动人纳入关联方管理,明确可以对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将保险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纳入备案管理,重点解决隐匿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违规代持等问题。
对于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定,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蜂表示,《办法》实施之后,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会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新发生的投资保险公司的形成,将严格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执行。
“对于原来老股东达到51%的,我们在管理办法中已经开始设立相应的制度,要求治理不完善的股比超过三分之一的公司,监管机构会要求他独立董事达到二分之一的标准,要求加大外部董事比例,通过这种方式来制约他独立。”何肖锋表示。
针对股东变更规避审查的现象,何肖锋称,现在市场上有一些投资人通过收购现有股东的方式,来间接达到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目的,为了规范这种行为,防止通过这种绕道行为规避监管审核,这次新的股权管理办法对这种行为也纳入到了备案管理,需要提前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和备案,按照穿透监管会对这种股东条件进行一个审核。
《办法》明确要求投资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加强对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何肖锋表示,《办法》中有一些制度设计,一是股东申报材料会在网上进行披露,追溯到每个自然人状态,对财务状况进行清晰梳理;二是审核资金真实性来源;三是规定自有资金首先应以公司的净资产为限,即净资产要能够覆盖出资。
“股权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个过程中间面临着很多挑战。这次《办法》的修订从宏观角度来说,是对整个金融秩序一个有效的规范,给大家一个明确的规则,让大家按照这个规则去操作。”何肖锋在发布会现场说道。